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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修改規定 大陸配偶申請身份證時限減為6年

2008年12月11日 06:29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11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行政主管部門今天將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大陸配偶來臺獲取身份證的年限,將由現行的8年縮短為6年;且只要得到居留權資格,就可以有工作權,所得也需要繳稅。

  據臺媒報道,臺灣現行的大陸配偶赴臺居住滿8年才能獲取身份證的規定是:前兩年“團聚”、四年“依親”、兩年“長期居留”,而且每年都必須住滿183天。未來鬆綁後,就是取消前兩年的“團聚”。

  臺灣大陸事務主管部門副主管劉德勳表示,為免修法後出現“晚來的大陸配偶和早來的同時拿到身份證”的不公平情況,修改草案中特別訂定折抵機制,經過“團聚期”的大陸配偶,新規定生效後,也可以將“團聚期”一併計算。也就是假設新規定實施時,某名大陸配偶已過了兩年團聚期,可以將這兩年折算在獲取身份證的六年內,也就是再過四年,就能獲取身份證。如果團聚期過了一年,就折抵一年,依此類推。

  據臺媒報道,當前正在申請臺灣身分證的大陸配偶人數是11.4萬人。(沈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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