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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NCC”委員以後將由“行政院長”統一提名

2007年12月20日 14:33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20日消息 在臺灣朝野各有退讓情況下,臺“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第4條條文,“NCC”委員13人改為7人,任期3年改4年,連選得連任。至於組織方式,改為全部“委員”都由臺當局“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交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朝野原訂今天表決“NCC組織法”修正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上午召開黨團會議討論後,決定支援朝野協商版本,“立法院會”中午順利通過修正案。

  修正條文為“NCC”置“專任委員”7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委”。“委員”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但“NCC組織法”修正後,第一次任命的“委員”,其中3人任期為2年,“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NCC”組成方式部分,全部“委員”都由臺當局“行政院長”提名,經臺“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若“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的任期得延到新任“委員”就職前1日止,不受任期限制,至於新規定的行使同意權程式,自臺灣第7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現行“NCC”組成方式為由臺灣各政黨 (團)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臺“立法院”所佔席次比例共推薦15名、臺當局“行政院長”推薦3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會”由各政黨(團)依其在臺“立法院”所佔席次比例推薦11名學者、專家組成。

  “審查會”接受推薦名單後,20日內完成審查,並召開聽證會,以記名投票表決。臺當局“行政院長”應于7日內依“審查會”通過同意名單提名,並送臺“立法院”同意後即任命之。

  不過,上述“NCC”組成方式經臺“大法官會議”宣告為“違憲”,在朝野各有退讓情況下,依朝野協商版本,完成“修法”程式。 (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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