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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5人強姦案審判法官回應社會關切

2013年09月26日 15:48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9月26日,宣判前,李某某的母親進入法院。當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強姦案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新華社記者 公磊 攝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26日對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強姦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案件宣判後,為回應社會關切,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的院領導范君,本案審判長秦碩,合議庭成員、人民陪審員張永慧與廣大網友進行了交流。

  海澱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范君,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網路圖

  主持人:這個案子一方面法律規定明確,涉及未成年人和個人隱私,依法應不公開審理,但另一方面公眾的關注度又很高,法院是怎樣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個人隱私的情況下,又儘量滿足公眾知情權的?

  范君:這也是我們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特別注意把握的問題。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個人隱私和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對於我們司法機關而言,二者同樣重要,也必須同時兼顧。積極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公開方式,也是我們一直在努力探索的。首先,我們必須嚴格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中有關不公開審理、犯罪記錄封存等特殊規定審理本案,充分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益。同時也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時通過官方微博正面發聲等方式,盡可能地讓審判過程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最大限度地保證審判活動的公開透明。

  主持人:這個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律師和有關人員洩露被害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律規定不能公開的資訊,以及提前將辯護詞公佈在網上等情況。請問這種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和職業要求嗎?法院對這些行為的態度是什麼,採取過什麼措施沒有?

  范君:法律有明確規定對被害人隱私任何人不得洩露。《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我們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了上述問題後,在法庭上,及時對相關人員進行了批評告誡,並明確要求相關人員,應當嚴守執業規範,注重職業操守,嚴格遵守有關保護未成年人和被害人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規定,並自覺履行不公開相關審判資訊的保密義務,不發表不當不實言論,不實施有悖禁止性法律規定的行為。同時,我院于第一時間向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進行了通報反饋,建議有關部門約談了相關人員。下一步,我們還將會同有關部門對這類行為的有效規制問題進行進一步研究。

  海澱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副庭長、本案審判長秦碩 網路圖

  網友:網上有人説李某某年齡造假,請問你們憑什麼認定他是未成年人?

  秦碩:實際上,在我們的刑事審判實踐中,認定未成年與否,主要是根據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文件、學籍卡、人口普查登記、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等有效的證據綜合判斷,對於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對被告人實際年齡的審查認定是證據審查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我們都會非常認真、嚴謹對待,除庭審審查外,一般還會進行必要的庭外調查工作,例如到被告人出生地、出生醫院、學校進行調查走訪等,以保證定案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因此,本案判決對各被告人年齡情況的認定都是依法有據的。

  網友:網路上有一種説法,除李某某外,這個案子其他幾個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也都很不簡單,甚至有人説是高官之後。是這樣嗎?為什麼對其中兩名被告人判了緩刑,這和他們的家庭背景沒有關係嗎?

  秦碩:網路上有關其他幾名未成年被告人具有特殊家庭背景的傳言缺乏依據,與事實不符。之所以對其中兩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是根據這兩名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在犯罪中的情節輕重,犯罪後的認罪悔罪,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表現,以及他們各自的平時表現、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等綜合情況分析後,認為其二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決定對其二人適用了緩刑。適用緩刑與其家庭背景沒有任何關係,而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做出的判決。我們也希望二被告人可以從這個案子中吸取教訓,悔過自新,好好學習,重新做人。

  網友:有著名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大家對李家的案件是懷有“仇富、仇官、仇星”心理,有“輿論審判”的因素,法院有沒有受輿論影響?

  范君:自我院于2013年7月9日依法受理該案後,每一個訴訟程式均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並沒有“輿論審判”的因素。我們認為群眾的關注焦點在於本案是否能嚴格依照法律程式審理,判決是否公平公正。受理此案後,我們也深知責任重大,在整個審理的過程中,我們都嚴格按照新刑訴法的相關規定,本著罪刑法定原則,真正做到了依法辦案、罰當其罪,也充分保護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程式正義和實體公正。

  網友:法院在新聞通報會中提到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問題。我想知道什麼是犯罪記錄封存?本案中為什麼可以“適用犯罪記錄封存”?

  秦碩:所謂“犯罪記錄封存”主要是指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採取一定封存措施,使其相關犯罪記錄處於保密狀態。因本案中有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刑期低於有期徒刑五年,符合我國法律規定適用犯罪記錄封存的情況,本案卷宗所及內容作為其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依法需要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

  海澱區人大代表,海澱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張永慧 網路圖

  網友:《京法網事》微博説庭後進行了法庭教育,能透露點內容嗎?

  張永慧:法庭在辯論結束後及本案宣判後均依法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了法庭教育,主要由合議庭成員結合他們的成長經歷、家庭教育、青春期心理以及犯罪成因等多方面進行幫教,公訴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也從各自不同角度出發,與被告人進行了溝通。未成年被告每人平均表示真誠接受合議庭及各方訴訟參與人的教誨,法庭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網友:夢鴿要求二次開庭,法院為什麼不準?

  秦碩:本案經過兩次庭前會議和兩天的開庭審理,已為各方行使提交證據、發表質證意見、質詢證人、進行辯論和最後陳述等各項權利提供了充分機會和保障。申請人提出的被害人出庭、非法證據排除等請求,缺乏正當理由;公安機關也對案發現場進行過實地勘驗、檢查,並已當庭質證。現庭審已經結束,在申請人未能提交影響定罪、量刑新證據,未提出新的“關鍵證人”名單,亦未提出足以影響鑒定結論的質證意見的情況下,要求再次開庭審理缺乏法律依據。申請人所提出的程式違法以及更換合議庭成員的理由,依法亦不能成立。因此,本院對該申請予以駁回,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海澱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副庭長、本案審判長秦碩 網路圖

  網友:有被告人當庭述説審訊時被打,是否屬實,本案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情形?

  秦碩:五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接受訊問時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親屬在場並簽字確認,有同步錄影證明取證程式合法,不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本案也不存在非法證據。

  網友:有律師稱,強姦案屬於個人隱私,但隱私權是個人的民事權利,如果當事人自己主動放棄,則案件完全可以根據其申請進行公開審理。這個案子裏,夢鴿作為李某某的法定監護人就表示過放棄這一權利,要求法院公開審理,以便更好地公開事實真相,得出令人信服的判決。但這一請求法院並沒有准許。請問法院這樣做有道理嗎?

  范君:上面我們已經説了,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及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法律明文規定不公開審理。本案中不僅只有被告人李某某一個人未成年,還有三名被告人未成年。另外,本案不僅只牽涉未成年人的個人身份資訊及犯罪記錄保密問題,而且還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保護的問題。因此,並非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一個人要求公開審理,就可以不顧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保護,違反國家法律明文規定。而且不公開審理,並不代表審判程式不公開透明。依照法律規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都可以參加庭審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式制度,足以保證查明案件事實,保障相關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各項訴訟權利。同時我們也通過其他方式保證了公眾必要的知情權。因此,法院駁回夢鴿的公開審判申請,于法有據,且合情合理。

  網友:夢鴿和李家法律顧問一直堅稱李某某的心是乾淨的,反而是酒吧在介紹賣淫甚至是設局陷害,被害人也有報假案和敲詐的問題。請問法院對這些問題都查過嗎?

  范君:夢鴿和李家法律顧問認為酒吧介紹賣淫甚至是設局陷害沒有事實依據,被害人報假案和敲詐也沒有直接的證據證實。根據我國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由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責是審判。即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只有審判權而沒有偵查權,夢鴿主張的上述事實,沒有證據指向,也不屬於法院的職責範疇。

  網友:網上説,李家在庭審結束後,組織了12人的專家組對案件進行了論證,並提出一些質疑,法院置之不理,為什麼?

  范君:可以明確的是,上述12位專家均沒有參加庭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查閱、摘抄、複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開和傳播。上述專家是根據什麼樣的材料得出的質疑和結論,我們不得而知。我們認為上述專家的論證是片面的,結論也是一般公民對案件的個人意見。而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應時刻保持公正中立原則,從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出發,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照法律程式進行,不受輿論及其他組織或公民個人的言行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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