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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強姦案宣判 李某某獲刑10年

2013年09月26日 10:30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各方高度關注的李某某等人強姦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澱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強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等4人有期徒刑12年至3年(緩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今年2月案發以來,這起案件便進入公眾視野。尤其在進入司法程式以後,這起案件更是波瀾不斷。李某某等人的行為是強姦還是嫖娼?被害人“身份”是否影響案件定性?5名被告人量刑依據何在?法院為何不公開審理此案?26日的判決一一回應了這四大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

  法院認定:李某某等人行為係強姦而非嫖娼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及案外人李某等,到海澱區某酒吧包間內飲酒消費,酒吧服務員張某安排被害人楊某某在該包間內一起喝酒、唱歌、玩遊戲。淩晨3時30分許,楊某某在張某的陪同下隨李某某等人先後來到海澱區金源時代購物中心的金鼎軒餐廳和海澱區人濟山莊地下車庫,後李某和張某因故先行離開,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駕駛的奧迪Q7離開人濟山莊,後楊某某被5人帶至海澱區湖北大廈,在酒店房間內,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強行與楊某某發生性關係。

  事發後,針對公訴機關對5人涉嫌強姦罪並構成輪姦的指控,個別被告人家屬提出5人的行為係嫖娼的辯解,引發公眾對事實真相的關注。

  法院查明,5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均曾供稱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與楊某某發生了性關係,部分被告人有猥褻行為。李某證言也證實,事後李某某在電話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將被害人輪姦的事實,這一情節也得到魏某某(兄)當庭供述的印證。

  此外,李某某等人還多次對楊某某實施暴力。在離開人濟山莊的途中、湖北大廈的電梯裏、酒店房間內,李某某、王某先後有扇打、踢踹楊某某的行為。被告人都曾供認,在賓館房間內,楊某某不願脫衣服,躲到夾縫角落後被強行脫掉衣服。

  庭審中,李某某辯解稱“進入房間不久後就睡著了,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對此法院表示,雖然從被害人內褲上沒有檢測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綜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當庭指證、被害人陳述等證據,明確且穩定地證明李某某第一個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實,這些與李某某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也能夠相互印證。

  法院認定,5名被告的行為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且係二人以上輪姦,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受害人“身份”是否影響案件定性?

  在庭審中辯方提出,楊某某是自主、自願跟隨幾名被告人,並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動“出臺”、自願與被告人發生性關係的主觀心態。而在案件審理期間,個別被告人的律師在多個場合表示,楊某某曾發短信給李某某家人“勒索”50萬元。

  楊某某的代理律師田參軍此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楊某某是某高校半工半讀的學生,有時候自己打工掙錢,而非酒吧的陪酒女或賣淫女。“事出來後,他們私底下可能聯繫過,但絕對沒有提到錢。”田參軍説。

  多名被告人供述稱,在乘車離開人濟山莊的途中,楊某某發現張某不在,要求下車離開,遭拒後呼喊掙扎,但被李某某等人強行摁壓和毆打。湖北大廈的監控顯示,李某某左手緊抓楊某某右手臂,夾拉著楊某某穿過酒店大堂進入電梯,出電梯後,楊某某身體後傾不願前行,被李某某拉拽進入酒店房間。

  法院認為,陪酒與賣淫屬不同性質的行為,陪酒行為與賣淫故意之間缺乏必然聯繫,身份或個人生活習慣不足以推定行為時的主觀心態。在女性不情願的情況下,任何使用強行手段與其強迫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均屬於強姦行為。

  法院同時認為,至於被害人及酒吧人員是否與李某某家屬聯繫,屬於事後行為,不影響對事發時被害人主觀意願的認定。

  5名被告人為何量刑不一?

  判決中,王某、李某某等人分別被判處12年至3年(緩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樣的強姦行為,為何判罰不一?

  法院認定案發時,5名被告人中,僅王某是成年人,其餘4每人平均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而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認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屬於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地位與作用明顯大於其他被告人,且無悔罪表現。鋻於其犯罪時係未成年在校學生,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僅次於李某某,屬於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且暴力行為對被害人傷害較大,主觀惡性較深。鋻於其有一定悔過認識,量刑時酌予考慮,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而對於魏某某兄弟及張某某三人,法院認定,三每人平均係在校學生,認罪態度好,在庭前或庭審中向被害人楊某某表示道歉,並積極賠償楊某某的損失,楊某某也建議對三人從輕處罰,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法院決定對三人依法減輕處罰,並對其中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小的張某某和魏某某(弟)適用緩刑。

  法院據此判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處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院為何不公開審理此案?

  自今年2月案發以來,網路上不斷出現要求辦案部門公開5名被告人及案件資訊的聲音,也有人質疑被告人家庭“有背景”會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直到案件進入審理程式,相關質疑的聲音仍未停止。在此案開庭前,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辯護人還向法院提出了公開審理的申請,後被法院駁回。

  對此,法院表示,因為本案4名被告人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並且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決定依法採用不公開開庭審理,但公開宣判。據了解,26日上午宣判現場,除了當事人親屬旁聽,相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組織和婦女權益保護組織代表也參與了旁聽。

  案件提起公訴後,法院對於案件受理、庭前會議、開庭等關鍵節點,多次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對於相關的不實報道和消息,也通過新聞媒體和“京法網事”微博及時予以回應。

  法院表示,從立案審查到一審宣判,本案全部訴訟環節和司法工作均嚴格依照法定程式認真、嚴謹、規範進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各方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

  記者了解到,海澱區法院先後召開了2次庭前會議,針對案件管轄、回避、公開審理、申請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證據調取申請等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並組織專人為律師審閱案卷材料、全程觀看在案視頻資料、同步訊問錄影提供便利。(記者涂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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