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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調研稱女性職務犯罪半數以上是貪官情人

2013年08月11日 08:58 來源:北京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近日東城檢察院發佈調研顯示,女性職務犯罪案件近年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其中30歲以上的中青年女性職務犯罪約佔總數的七成左右。檢察官分析認為,這些中青年女性職務犯罪大多是共同犯罪,利用社會關係謀利特徵明顯,有半數以上利用了與某些男性公職人員的不正當關係。

  30歲以上女性職務犯罪增多

  2010年至2012年,東城檢察院共立案查處女性職務犯罪嫌疑人20人,已佔全部職務犯罪案立案人數的21.9%,這是多年來比較少見的。

  大部分女性職務犯罪是在30歲至50歲之間發生的。在東城檢察院查處的上述女性職務犯罪案中,介於30歲至50歲之間的有14人,約佔女性職務犯罪嫌疑人總數的70%。這些女性涉案人員,除一人涉嫌貪污罪以外,其餘13每人平均涉嫌行受賄犯罪,而且都是共同犯罪。

  在原北京地稅局長王紀平貪污、受賄案中,1969年出生的女商人趙耘因與王紀平共同貪污、受賄而被判刑13年。趙耘原來只是一家餐廳經理,通過飯局結識了王紀平,後發展成為情人關係。趙耘後來成立了多家公司,依傍著稅務局的關係,專門代理稅務局的軟體和稅控機銷售。她利用王紀平的局長職權進行貪污、受賄,同時為了拉攏關係,自己也花錢鋪路,向稅務局的其他領導行賄,涉案金額高達1000余萬元。

  在另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30多歲的梁某某結識了比她大10余歲的某局級領導聞某。當時聞某正在鬧離婚,後與梁某某同居並育有一女。梁某某對“老公”言聽計從,幫助其收取賄賂,以自己的名義收下了張某贈與的一套房,涉嫌與聞某共同構成受賄犯罪而被立案偵查。

  貪官情人大多不是公職人員

  30歲以後的女性為何職務犯罪增多?並且還是共同犯罪?

  東城檢察院偵查二處副處長王煥民介紹,主要原因是30歲以後的女性,參與社會經濟生活更為複雜。這一階段的女性心智更成熟,社會關係更為廣泛,能主動利用特殊社會關係去獲取利益。從查辦的具體案件來看,這些涉案女性本身多不是公職人員,而是社會人員,多利用與某些公職人員特殊關係進行共同犯罪。

  而在實際案件中,上述女性對這種特殊關係的利用,約有半數以上涉及不正當男女關係問題。這一特點導致了女性在共同職務犯罪案中往往居於次要地位,多為所依附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從犯。

  針對30至50歲女性職務犯罪多發的原因,王煥民副處長認為,主要是一些社會不良風氣不可避免對某些女性造成影響,致使一些人相信金錢至上、關係至上。但她們在拉關係、耍手段、左右逢源的同時,也把自己送入犯罪的圈套。

  50歲以上女貪官多單獨犯罪

  根據東城檢方的統計,30歲以下和50歲以上的女性職務犯罪嫌疑人,約佔總數的三成,這些嫌疑人多是利用自己的權力進行犯罪,沒有共同犯罪。這是與30至50歲年齡段的女性職務犯罪嫌疑人非常明顯的區別。

  其中30歲以下的女性職務人員約佔嫌疑人總數的20%,其犯罪手段較為單純,主要是自己利用單位監管不力、財務漏洞進行犯罪。如某國家部委下屬出版社的女幹部顏某,利用單位財務不備份出版合同、出版費收取監管不力等漏洞,私自向外地出版單位收取出版費用後予以侵吞,涉嫌構成貪污犯罪。

  而50歲以上的女性職務犯罪人員僅佔總數的10%,她們本身位居要職,擁有較大權力,利用自己的職權進行貪污受賄。如某國家部委辦公廳曹某,為了保養自己的容貌和維持生活品質,兩年時間內用於美容的花費達10余萬元,用於購置衣物等花費13萬餘元,並將這些用於美容、購物等開具的虛假發票到下屬單位以及本單位報銷,涉嫌構成貪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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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吳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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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標題UR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8/11/c_125148324.htm

原稿件作者:王薔

轉載編輯:吳怡

原稿件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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