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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犯玩忽職守罪官員連獲升遷 多部門喊冤避責

2013年05月13日 10:42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新華社電 被判處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後,不用坐牢,繼續在國土資源局當官;被判處玩忽職守罪後,反而當上了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這兩起事件,都發生在河南省固始縣國土資源局。

  日前,固始縣對縣國土局兩名曾經犯罪幹部作出處理:該局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楊志輝被開除黨籍、公職;該局副局長許新被免去黨委委員職務,其副局長試用期被終止。

  犯罪官員反獲升遷機會

  楊志輝曾任河南省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地産交易中心副主任,2010年5月6日,因犯有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處罰金10萬元。但此後,楊志輝一直在國土局任職,2012年調任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

  2010年1月27日,許新在擔任河南省固始縣國土局礦産稽查大隊大隊長時,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判處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此後,許新先後擔任固始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2012年9月,信陽市國土資源局任命許新為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試用期1年。

  2007年頒布實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罪犯陞官曝光 僅有法官擔責?

  此事經網路曝光後,引起廣泛關注。日前,固始縣對縣國土局兩名曾經犯罪幹部作出處理決定:楊志輝被開除黨籍、公職;許新被免去黨委委員職務,其副局長試用期被終止。

  固始縣紀檢委稱,楊志輝案、許新案的主審法官,沒有盡到“法紀銜接”的責任,日前已給予楊志輝案主審法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將許新案主審法官的相關責任追究材料報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名詞解釋

  法紀銜接

  2009年,河南信陽市紀檢委等8部門聯合出臺《信陽市執紀執法機關案件(線索)相互移送工作暫行辦法》規定,審判機關對犯罪的黨員幹部(監察對象)依法判決後,要將生效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副本及終結報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此規定被簡稱為“法紀銜接”。

  各方回應

  主審法官 此前不知“法紀銜接”規定

  楊志輝案主審法官閆其友,對自己受到的處理感到冤屈。他説,他直到前幾天紀檢委調查時,才第一次看到信陽市2009年出臺的那份有關“法紀銜接”的規定。

  閆其友説,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生效之後,他只需要把有關材料交給執行機關即可,楊志輝判刑後,他已經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都做了對接,並有回執,手續完備。

  紀檢委 卷宗不移交 紀委難知判決

  僅僅因為法院未移交,罪犯就能繼續任職而且被提拔?固始縣紀檢委相關人士説,不移交的話,紀委很難知道被判決情況,有些我們明知道進入了司法程式,但可能拖的時間非常長,有些可能我們知道判了,但具體怎麼判的,有沒有其他科室已經給予黨政紀處分,我們都不知道。正規程式應該是案件監督管理室從法院取回相關材料之後,先拿給領導閱,領導再批給相關科室進行查處,不能你聽説有這個事,你就去查處,那樣缺少證據,也不合程式。

  國土局 黨政紀處分不屬國土局職權範圍

  在楊志輝被判刑的(2010)固刑初字第90號判決書中提到,第九份和第十份證據正是由固始縣國土資源局提供的。

  固始縣國土局負責人解釋,雖然當事人屬於國土局,但黨政紀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除人事關係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這不屬於國土局的職權範圍。

  固始縣國土局負責人説,許新被判決後,因情節輕微,按規定可以批評教育,不予處分,且任副局長是在判決後近三年時間,按規定應不受影響。同時,許新2007年任副科級,2012年任副局長只是重用,談不上飆升。

  組織部 幹部推薦時 沒有查看檔案

  固始縣提拔幹部,提拔的依據是什麼,有什麼樣的制度?

  河南省固始縣縣委組織部幹部室負責人説,2011年,縣國土局向縣委推薦,建議許新擔任局黨委委員。在任職期間,沒有了解到該同志有違法的情況,直到幾天前才知道,就迅速進行了免職。許新的檔案在信陽市國土局,推薦的時候,組織部沒有查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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