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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官員屢獲提拔引追問 當事人:平調不算重用

2013年05月09日 09:01 來源:工人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參與倒賣土地的罪犯一邊服刑,一邊作為該縣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開展執法;被宣判犯玩忽職守罪的“問題官員”,隨後卻“帶病提拔”成為國土局副局長——這是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在3天之內曝出的兩條新聞。

  這兩條新聞的主角,一位是固始縣國土局下屬的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楊志輝,另一位則是該縣國土局副局長徐新,兩個每人平均在2010年前被當地法院宣判有罪後,“換馬甲”轉任其他公職,甚至升遷。

  5月6日,固始縣對該縣國土局副局長許新作出免職決定。而此前的5月4日,該縣剛剛對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楊志輝進行了免職處理,並對固始縣人民法院主辦楊志輝案件的法官閆其友進行責任追究。

  記者查閱媒體2010年的公開報道發現,該縣法院2010年5月25日以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縣國土局地産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楊志輝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元。隨後,楊志輝不服一審判決,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然而,被判刑後,楊志輝不僅沒有被開除公職,反而調任固始縣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

  無獨有偶,5月6日,河南當地媒體又曝出在固始縣國土局類似事件不是個例:“現任國土局副局長許新在固始縣國土局礦産稽查大隊當大隊長期間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于2010年1月27日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宣判為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雖然法院宣判有罪,但許新依然得到提拔:先是調任為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很快又升任縣國土局副局長。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固始縣當地群眾質疑:有服刑期間仍獲得重用的副隊長,還有犯玩忽職守罪仍然提拔的副局長,“帶病”的幹部緣何能夠屢屢得到“重用”?難道是讓他們“戴罪立功”麼?

  一些細心的網友注意到,楊志輝、許新在被媒體報道的當天,就被當地迅速免除了職務。“所謂的處罰純屬‘救火’,貌似高度重視,反應迅速,處理了人,但兩件事情都是2010年發生的,3年時間裏,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在哪?”有網友評論説。

  就楊志輝服刑期間擔任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一事,固始縣國土局局長潘家雲解釋説,“誰也不知道他(楊志輝)判刑沒判刑,誰也不知道他處分沒處分。”而在楊志輝的判決書上,清楚顯示有固始縣國土局提供證據材料。

  對該縣國土局副局長許新“帶病提拔”一事,固始縣紀委書記葉金廣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説:“法院對許新的判決書,今天才送到縣紀委。”

  當事人許新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之前確實曾被法院判處玩忽職守罪,但強調自己“一直不服,一直在上訴,都上訴到中院了,可一直沒有什麼結果。”徐新還解釋説:“我2006年就是副科,2012年升成副局長,也是副科,這是平調行為,怎麼能算一路飆升呢?”

  河南棟樑律師事務所薛少卿律師説,不管是倒賣土地的楊志輝,還是玩忽職守的許新,根據目前法院的判決,他們的犯罪行為都得到了司法部門的確認,有關部門本應對他們進行處分,而固始縣有關部門卻對他們委以重任,這樣的行為無疑是對法律的褻瀆,更暴露了固始縣在人事考查監督制度上存在嚴重漏洞。(記者 余嘉熙 通訊員 陶小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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