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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有關負責人就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2013年05月04日 09:24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必須從嚴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兩高有關負責人就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佈了《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副庭長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就兩高出臺這部司法解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案件大幅攀升不法犯罪分子頂風作案

  問:兩高在司法解釋中為何要對食品安全犯罪作出如此嚴厲的懲治規定?

  答:刑事審判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但在這個司法解釋裏,我們重點在“從嚴”上下足了功夫。所以司法解釋通篇都體現了嚴懲的態度。必須看到,也必須承認,食品安全形勢確實非常嚴峻,不可等閒視之。

  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數量大幅攀升。近三年來,法院審結這類案件的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2011年、2012年審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長分別為179.83%、224.62%;生效判決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159.88%、257.48%。二是重大、惡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頂風作案,例如相繼出現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溝油、問題膠囊、病死豬肉等系列案件。

  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也可定罪

  問: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危害極其嚴重,司法解釋對打擊此類犯罪有哪些突破?

  答:為依法懲治此類犯罪,司法解釋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問題: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於刑法規定的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基於國家禁用物質具有的嚴重危害性,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的行為均應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三是基於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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