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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兄弟18年前疑被錯判殺人 3位承辦者升職(圖)

2013年04月10日 15:19 來源:重慶晨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上海退休檢察官劉炳華幾年來積累了“兩梅”案大量的案卷。資料圖片

  上海退休檢察官劉炳華幾年來積累了“兩梅”案大量的案卷。資料圖片

  冤假錯案的糾正,可以最直接地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比如先前的佘祥林案,以及新近的浙江張氏叔侄姦殺案。近日,上海司法機關表示將核查18年前的“梅吉祥、梅吉楊案”。該案被專業人士認為是“三無産品”缺乏作案動機、作案時間和證據,僅憑口供定罪。

  4月8日,上海檢察院門戶網站挂出消息,稱上海司法機關已組織專門力量,對“梅吉祥、梅吉楊案”的歷次復查情況進行梳理,並將依法就相關問題做進一步核查。

  “超過10小時”審訊後,他供出弟弟

  “梅吉祥、梅吉楊案”是1995年7月6日發生在上海的一樁殺人案。

  當天上午10點,梅吉祥的妻子顧敏黎昏迷在地,“下身衣物不整,頭面部多處受傷”,發現並將其送至醫院的正是丈夫梅吉祥,顧敏黎經搶救脫離危險。當年11月下旬,顧敏黎指控梅吉祥是兇手,經過7個小時的首場審訊,案子被確定為故意殺人,隨後“超過10小時”的審訊,梅吉祥“終於供出了弟弟”。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梅吉祥死緩,梅吉楊12年有期徒刑。

  2005年,梅吉楊提前獲釋。梅吉祥不肯認罪,只獲得了一次減刑,由死緩改為無期後繼續服刑。

  前檢察官:案件可定為“三無産品”

  近日,上海退休高級檢察官劉炳華表示,他奔走7年找到了能找到的所有證人,判斷自己已追到了極可能的真正兇嫌。劉炳華稱,他“既發現了司法機關辦案過程中有違程式正義的種種做法,更感受了案件糾錯機制啟動之難”。

  劉炳華表示,此案基本可定為“三無産品”他發現,兩梅既無作案動機,也沒有作案時間,現場沒有任何與他們吻合的指紋、腳印、血跡或毛髮。而法院判定兩梅有罪的最重要證據,就是被害人顧敏黎的直接指控,“檢察官、法官都沒想到,如果被害人誣告了呢?”

  3名承辦者升任處長並佔據關鍵職位

  一位當年的公訴人向劉炳華透露,檢方辦案人員清楚,顧敏黎從未指控過小叔子梅吉楊,內部討論時一度産生分歧,有過數次退查、補充。最後經政法委協調,考慮到梅吉楊同犯的情節已上電視,才原封不動地將其列為從犯。這一過程也獲得了其他辦案人員的證實。

  此案由於“維護了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被評為1997年上海市市級機關百件好事之一,併入選《資深檢察官辦名案》一書。據劉炳華透露,除了可想而知的榮譽,有3位承辦者後來升任為處長,且都佔據了關鍵崗位。

  [背景]

  高層近期就司法公平正義密集發聲

  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第四次集體學習。習近平指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表示,要始終圍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突出抓好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司法改革、隊伍建設、基層基礎等工作,不斷把人民法院工作推向前進。

  3月18日,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強調,要以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為著力點,建立科學合理、規範有序的司法權力運作機制。要主動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公開的關注和期待,加大司法公開力度,讓執法司法權在陽光下運作。

  3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全國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強調,必須把提高檢察隊伍整體素質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

  “兩梅”案

  1995年7月

  梅吉祥回家發現妻子顧敏黎昏迷在地,下身衣物不整,頭面部多處受傷。他將妻子送往醫院,經搶救顧脫離了危險。

  1995年11月

  上海市南市區(已併入黃浦區)刑偵支隊突然傳喚梅吉祥妻子指控他是兇手。經過7個小時的首場審訊,案子被確定為故意殺人,隨後“超過10小時”的審訊,梅吉祥“終於供出了弟弟(梅吉楊)”。梅吉楊開始拒不認罪,看到預審員拿出哥哥的指認,寫下認罪文書。

  1996年1月

  案件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一分院後,梅吉楊率先翻供,未獲認可後再次認罪。

  1996年末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兩梅案”進行一審。梅氏兄弟均表示,自己是在“車輪戰”下才承認犯罪。

  1997年2月

  法院一審判處梅吉祥、梅吉楊共謀故意殺人,前者死緩,後者獲刑12年。判決書中,殺人動機被歸納為“因家庭瑣事等原因逐漸對妻子顧敏黎不滿,竟萌生殺妻之念”,並不顧兄弟倆在同一家廠上班的事實,稱兩人“作案後偽造現場,並立即趕至各自單位上班”。

  1997年末

  二審駁回了兄弟倆的上訴,稱判決不僅有來自被害人的指控,還有公安機關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的支撐。

  2004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裁定案件不符合再審條件,決定不對該案提起再審。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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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案件不符合抗訴條件,決定不予抗訴。

  2013年4月

  上海司法機關表示將核查案件相關問題。

  [部分爭議案件]

  念斌投毒案

  2006年7月,福州平潭縣發生一起投毒案,念斌被相關部門認定是投毒者。該案歷時6年8次審判,4次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出不核準死刑的裁定書,並撤銷原判發回福建省高院重審。福建省高院將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審,福州中院于2010年11月24日再次對念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念斌不服已上訴至省高院,至今未果。辯護律師指出,歷次開庭審理,公訴機關並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法院依據同樣的證據卻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相反,辯護人卻發現越來越多的疑點和瑕疵。

  福清紀委爆炸案

  2001年,福建福清市紀委發生爆炸,吳昌龍被懷疑為爆炸案疑犯,2004年被法院一審判處死緩。不過該案一直疑雲重重,吳昌龍等幾名被指為疑犯的當事人家屬也喊冤十餘年,案件在2011年4月福建省高院二審開庭後,懸而未決又逾近兩年。吳昌龍的姐姐吳華英從法官處獲知,該案將於近期宣判。

  錢仁鳳投毒案

  2002年,雲南巧家縣發生一起投毒案,17歲少女錢仁鳳被懷疑投毒。入獄十年,她不斷喊冤。律師認為,此案在證據鏈上疑點重重,且僅憑錢仁鳳的口供就定罪,略顯草率。2013年初,昭通市宣佈組成專案組重新展開調查,但目前未有相關消息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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