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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院長:冤案基本與刑訊有關

2013年03月12日 08:14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今年的全國人代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長齊奇提出了關於防範死刑錯案的建議案。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向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提交建議案,建議兩高、公安部聯合製定死刑案件審判期間證據補查程式的規定,解決刑事訴訟的運作機制問題,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證據收集、示證、質證、認證和審查制度,並規定相應的違法追究責任,防範死刑錯案。

  齊奇表示,在審理死刑案件期間,證據材料存在問題的現象時有發現。個別偵查機關為了定案,不全部移送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有的偵查人員或審查起訴人員認為偵查工作已經結束,對補充偵查不重視或久拖不查。這些導致法院在“定罪判刑”和“無罪放人”上面臨兩難,直接影響死刑案件的審判品質。

  齊奇還表示,刑事上的冤錯案件,基本都與刑訊逼供有關。

  據媒體報道,1995年,浙江蕭山發生兩起搶劫並殺害兩名出租司機案件,在缺乏作案工具、指紋證據,主要依賴口供的情況下,4人被判死緩,一人被判無期徒刑。去年12月,兇手被證明可能另有其人。目前,浙江高院已經立案復查。

  對話

  “追求百分之百破案率不切實際”

  新京報:你在建議裏列舉了死刑案件證據可能存在的問題,有11種情況。

  齊奇:這些情況都會導致誤判,所以需要偵查機關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新京報:有時候為了取證,會有刑訊逼供,你怎麼看?

  齊奇:客觀上講,警察和犯罪是對立的。在對立當中,嫌疑人儘管會抵賴否認,但他的人權仍要得到保障。可警察有時候也會情緒激動,會動粗,甚至刑訊逼供。儘管動粗後的確也獲取口供破了一些案子,但同時也可能帶來巨大的副作用,可能會屈打成招,鑄成冤錯。所以各國的法律對刑訊逼供都是持負面評價的,都是要制止的。

  新京報:為什麼到現在杜絕不了?

  齊奇:過去有片面的講法,所謂口供是證據之王,口供出來了,再根據口供找到一些證據來證實犯罪,似乎成本比較低。另外,警察常常面臨儘快破案的壓力,時間比較緊,到處去找痕跡、找遺留物很不容易。現在要求警察不要過於依賴口供,重在利用偵查及科技手段收集客觀證據。口供也很重要,但必須是符合真相的。

  新京報:公安破案的壓力來源於哪?

  齊奇:比如説當地連續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大案,公安的壓力就會很大。破案的壓力很大,有時候取證就可能發生誤導,偏聽偏信。

  過去有過一個口號,就是“命案必破”,這實際是一種理想化的目標,盲目追求百分之百的破案率是不切實際的。從法院角度來講,對“命案必破”是持不贊成態度的,它不符合實事求是,能保持一個比較高的破案率就很不錯了。

  新京報:如果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有問題,法院發現的難度大嗎?

  齊奇:除了要移送能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也要移送證明他可能罪輕或無罪的證據。不移送不利於定罪的證據,就成了主觀取捨客觀證據。如果他們不移交,我們的發現難度就比較大了,因為沒有移交的部分我們無法掌握。根本沒有看到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這就可能會導致誤判。

  “法院判無罪,公安檢察有壓力”

  新京報:出現錯案怎麼追究責任?

  齊奇:如果是我們的法官辦錯了,先要看他有沒有故意隱瞞證據,有沒有重大疏忽。如果有故意隱瞞和重大疏忽,是有很大責任的。如沒有這種故意或重大過失,那主要是剖析教訓,舉一反三,努力提高業務水準。

  新京報:律師不是可以提供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嗎?

  齊奇:如發現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律師會提供的,包括他認為被告人被刑訊逼供了。但律師沒有刑事偵查的手段,一般只能在現有證據材料的基礎上提供幫助。

  新京報:是不是每個刑案都能請得起律師?

  齊奇:大部分請不起。近年來,浙江法院率先擴大了法律援助範圍,只要是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沒錢請律師的被告人,全部提供法律援助,僅去年就增加了一萬多人的刑事辯護。

  過去,沒有錢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比例很低,因為要提供各種材料,證明經濟困難,很繁瑣。後來我們跟司法廳商量,凡是家裏還有點經濟條件的,一定都會盡可能花錢請律師。如果不請,一般就是家裏窮。後來,司法廳也很支援刑案的辯護援助。

  新京報:律師參與多了,不是讓法官麻煩了嗎?

  齊奇:是的,法官比較麻煩了。辯護人來了,開庭時間要長一些。但沒有辯護人,刑事法庭上的控辯就是失衡的。有人説,刑事案件95%以上都是走走形式的,證據都基本在案,清清楚楚了,有沒有辯護無所謂。

  我和法官講,就算100個案子有99個在走程式走形式,只要逮住一個在證據上確實有問題的,甚至有可能冤錯的,就很了不起,就是保護了人權。

  新京報:判無罪會有什麼影響?

  齊奇:在一些英美法係的發達國家,判無罪司空見慣。一直以來,從我們刑事訴訟的慣性看,如果法院判了無罪,社會上對檢察院和公安可能會形成很大的壓力,似乎就不得了了。其實,法院判檢察院敗訴,並不等於就是放縱了犯罪分子。

  這一次法庭上的證據沒有完全套住你,以後再盯著,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最終還是會將其繩之以法,有這樣的社會心態就好了。現在你只能對、不能錯,卡著大家沒有迴旋餘地了。

  “蕭山案復查結論不會遙遙無期”

  新京報:蕭山案中,沒有直接判死刑,而是判了死緩,為什麼不能“疑罪從無”?

  齊奇:從職業角度來看,當時殺害兩個出租司機哪有不判死刑的,3個死刑全部改判死緩也是很不容易的,也是在當時的條件下留有餘地,如果這些人當時執行死刑了,現在可能更是無可挽回了。平心而論,當時的證據材料可能尚未達到“疑罪從無”的程度。

  新京報:他們的復查結論還要等多長時間?

  齊奇:我想這個案子不會遙遙無期,等待漫長的時間,不會的。媒體希望能夠快一點,這個我理解。但是我也想跟媒體講,認定犯罪要嚴謹,不能像運動式的打老虎,糾錯也要嚴謹,也不要搞運動式的一哄而上。要給我們一點時間,我們是非常認真的。

  新京報:你覺得造成冤錯案件有沒有什麼規律?

  齊奇:刑事上的冤錯案件,基本都與刑訊逼供有關。大多數可能是破案心切,先入為主,主觀判斷,偏聽偏信,靠刑訊取得口供,屈打成招。最近,美國有一個檢察官出了一本書,叫《冤案何以産生》,我們已經發給高院和中院的刑事法官看了。

  新京報:你希望他們從這本書裏學到什麼?

  齊奇:這本書的作者把自己的檢察官經歷寫成書來教育法律工作者,怎麼樣防止冤錯,這裡有很多規律。他總結了17個常犯的錯誤。比如説,不要以為只有有罪的人才會認罪,不要以為發生冤案是由於合理的人為過失,不要以為錯誤的有罪判決都會在上訴程式中得到糾正。

  建議兩高、公安部聯合製定死刑案件審判期間證據補查程式的規定,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證據收集、示證、質證、認證和審查制度,並規定相應的違法追究責任,防範死刑錯案。

  ——浙江高院院長齊奇

  今年我又提出了關於加快放開企業間借貸的建議。去年央行給我一個答覆,他們都承認了這個問題,但是還沒有改過來,我這一次再來催促一下。

  ——浙江高院院長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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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芮益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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