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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紅霞再申請取保 律師稱“性賄賂”不構成行賄

2013年02月02日 08:34 來源:人民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趙紅霞辯護律師處獲悉,趙紅霞已于2012年12月31日被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某分院以“敲詐勒索罪”批准逮捕,目前關押在重慶市某看守所。今天,其辯護律師張智勇向記者介紹,他已經為趙紅霞再次提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申請,目前尚無警方的答覆。

  趙紅霞再次提出取保申請

  張智勇律師介紹,趙紅霞被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某分院以“敲詐勒索罪”批准逮捕。代理此案的智豪律師事務所經過討論後,已經再次提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申請。目前該案尚未有其他進展。

  據張律師介紹,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是,趙紅霞涉嫌敲詐勒索一案的案情及證據現在掌握得並不完整,能不能定罪,如何量刑是案件以後的焦點。張律師説,“現在由於我們看不到全案的證據材料,故有些事實不清楚。也沒有確定做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

  重慶不雅視頻一案是否構成“性賄賂”?

  隨著重慶“官員不雅視頻”事件的進一步發展,有關“性賄賂”的話題,再次被公眾關注。

  北京律師許昔龍認為,從報道的內容看,趙紅霞是被老闆利用的一個工具而已,老闆是通過趙紅霞的“性誘”來達自己的目的,對趙紅霞來説,通過與目標上床並拍下視頻是其的工作,是一種“職務行為”。

  據我國刑法規定,行賄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可以目前我國法律規定行賄的手段僅限于“給予財物”,受賄罪懲處的方向是物質性利益,對於獲取非物質利益問題,目前刑法並沒有規定如何處理,最近出臺的兩高關於行賄罪的司法解釋也按行賄金額來定刑期的,而“性”只是給目標帶來一種感官的享受,不能與財物劃等號,故趙紅霞的行為不可能構成行賄。

  許律師介紹,“對於官員來説,僅僅接受這樣的一種性服務,本身也不構成犯罪,可按相關黨紀處分,但如果通過這樣的事件,成為查處其貪腐問題的突破口,那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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