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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員辦獨生子女證遇難題 多地政策互相打架

2013年01月23日 08:36 來源:中國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阿傑即將拿到斷斷續續辦了4年多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獨生子女證”)。這是在本報報道後,人口和計生部門內部協調的結果(詳見本報1月16日報道《流動人員辦獨生子女證遭遇政策衝突》)。

  阿傑一家屬於典型的“人戶分離”:本人與妻子的戶籍分別落在福建省和江蘇省,兒子樂樂隨父落戶福建,一家人在北京生活。2009年以來,福建、北京、江蘇等省市的人口和計生部門分別依據本地區的規定,一直未受理阿傑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權利請求。

  “雖然我的問題解決了,但希望不要成為特例。”阿傑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在經歷這些波折後,他現在的心願是希望所有的流動人口婚姻的當事人,都不要再因為婚姻“跨省”而多地奔波。

  部分計生政策並非全國統一

  畢業于北京大學、現供職于北京一家企業的阿傑,在去年年底發給記者的郵件中,列出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相關法規;甚至,他還在福建省人口計生委官方網站上收集公眾留言及官方答覆,以佐證各地關於辦理獨生子女證的規定存在互相打架的情形。

  阿傑説,他查閱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該法第23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該法第27條更是直接指出,“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事實上,中國的部分計生政策並不是全國統一的,政策的具體制定和執行大多以地方為主導。”人口問題學者、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院長彭希哲教授表示,一些省份對生育政策的執行力度不一樣,所以,各省對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家庭補助等規定也不盡相同。

  比如,在中西部的農村地區,由於獨生子女較少,獎勵幅度通常更大;在上海等沿海發達城市,獨生子女較多,獎勵幅度通常較小。同樣數量的獎勵,還會因不同城市的物價水準産生不同的效用。“在獎勵的層面,國家不統一規定是對的,因為各地經濟發展程度、財政狀況、公民收入水準都有差距。”彭希哲説。

  但在阿傑看來,人們在意的並不是錢,“説實話,每個月十幾元錢的獨生子女費,壓根兒不多。主要是以後孩子入學時可能會用到這個證件。”

  彭希哲説,一些生育政策應該調整,但目前國家尚未出臺正式的規範性文件,公民還只能遵守當地政策。至於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如何兌現、在哪兌現,這些政策的調整需要一個過程。

  誰辦證誰出錢,地方政府嚴格控制

  阿傑遭遇辦證難的經歷可能並非個案。記者近日查閱了全國29個省(區、市)關於辦理獨生子女證的規定,發現辦理地點存在13種版本,包括:女方常住地、孩子戶籍地、生育管理所在地、夫妻居住地、女方戶籍地、所在工作單位等等。

  上海市社會科學院人口與發展研究所教授周海旺説,按照過去的傳統,孩子要跟母親落戶,所以不存在政策打架的問題。但近年來,隨著戶籍制度的改革,孩子的戶籍可以隨父也可以隨母。這無意間為流動人員辦理獨生子女證難的問題埋下伏筆。

  “由於各地政策不一樣、不統一,容易造成打架扯皮現象。”周海旺説。

  福建省人口計生委政策法規處副調研員張小舟説,目前國家沒有書面的規範性文件統一獨生子女證的辦理地點,由各省(區、市)自行制定獎勵政策,至於怎麼獎勵,規定得較籠統。“制定政策時,各省之間缺乏溝通,這就存在衝突的可能。”

  缺乏溝通的背後,不同省份、各種效力層級的立法先後出臺。這些可能存在不一致規定的立法,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流動人員面臨巨大障礙。

  “其實,獨生子女證的背後存在權利或經濟利益問題。權利對應義務,各省規定之所以打架,是因為涉及‘誰來承擔義務’,即地方財政支出問題。”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褚宸舸説。

  他分析道,地方政府在辦理獨生子女證上設立嚴格條件,一方面是因為當事人享受福利的同時,辦理證件的地方政府要承擔拿錢的義務,因此各地在實踐中一般都嚴格控制。

  另一方面,則是出於管理的需要。“如果不該辦理而給辦理了,就意味著政府支出了不應該支出的項目。這種失誤一旦被認定,承辦人就可能要承擔相應行政責任。”褚宸舸説。

  涉及財政問題,多省人口計生部門的工作人員均證實了這一點。張小舟坦言,兩地獨生子女證辦理的協調之所以困難,還在於可能會有“兩省同時申領”的風險:在甲省領完補助,在乙省又領一遍。

  在一些省級人口計生部門人士看來,跨省辦證另一個難點是對流動人口的核查。“其實,辦證就像與人交往。熟悉的會很信任,不熟悉的就要經過多方考察。”一位工作人員打了個比方,如果當事人離開戶籍地未出具流動人口證明,到外地也沒與計生部門打交道,辦獨生子女證就較麻煩,“因為肯定要先核查你的生育情況,要多久,不好説。”

  這些規定與顧慮,無疑為流動人員享受獨生子女父母這一合法權益帶來了“合法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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