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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釋行賄司法解釋:為什麼標準是一萬元

2013年01月16日 09:02 來源:中國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明確的數字總會劃出一條界線,司法解釋制訂者要界定一個相對合理的標準,而它能夠對行賄行為起到懲罰與警示預防的作用。

  □當賄賂犯罪手段不斷翻新,利益正當與不正當的邊界變得越來越模糊時,如何判定行賄罪,成為法律亟需解決的問題。

  □受賄者固然可惡,行賄者也並不完全無辜。反腐敗不僅要從嚴懲治受賄者,也要從嚴懲治行賄者,從源頭治理,雙管齊下。

  新年伊始,一條100多字的微博,引發了網際網路上的熱烈討論。

  話題由“童話大王”鄭淵潔發起。這位作家以“中國人需要知道的重要資訊”為由,在新浪微博發文説:“從2013年1月1日零時起,任何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超過一萬元人民幣,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剛宣佈的司法解釋,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産。”

  接下來,他忍不住拋出這樣的疑問,“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超過一萬元的人多嗎”?

  這一疑惑得到了共鳴。超過3萬人次轉發了這條微博,並附上各種評論。有人稱讚這種改變,“以前受賄才重判,基本鼓勵行賄”,現在應該“能約束一部分人”;也有些律師對此表示失望,認為這部司法解釋“毫無突破,乏善可陳”;還有人調侃説“就剩幾小時,送禮要抓緊”,腦筋轉得快的甚至編出新的“廣告詞”,“今年過節不收禮,收禮只收9999”!

  “這麼多關注,這麼多不同反應,説明大家對懲治賄賂犯罪的關心,也反映出一些網友對司法解釋的了解還不夠,以致對相關規定造成誤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負責此次司法解釋制訂工作的法官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向中國青年報記者透露,制訂這部司法解釋的初衷和目的,“主要是針對近年來辦理行賄犯罪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特別是對行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因行賄犯罪所取得的不正當利益的處理,行賄罪的處罰原則等疑難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強化司法懲治行賄罪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為什麼是一萬元

  對於這部叫做《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不少人的關注點集中在一萬元這個數額上。有人納悶地問,“以前不是5000塊錢嗎,怎麼行賄還漲價了”?那條流行的段子給人印象太深刻了:知道為什麼iPhone一度定價為4999元嗎?因為再多一元錢就算犯罪啦!

  其實,如果仔細翻查《刑法》相關規定,就會發現,早在1999年,界定行賄罪的“紅線”就已經是一萬元了。這個起刑點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確定的。而人們印象中“5000元就犯罪”,指的是受賄罪的立案數額標準,也就是説,受賄者拿5000元以上就觸犯了法律。

  但一萬元的數額還是讓許多人糾結。一名生活在北京的老太太就覺得,相比動輒數萬元的名牌包包,一萬元的行賄數額實在算不了什麼。相比之下,一個來自湖北偏遠山區的農民卻抱怨説,一萬元相當於他大半年的收入,是不是太高了?還有網友編了個口訣,“送禮別過萬,不然吃牢飯”!

  負責制訂此次司法解釋的法官指出,雖然法律對行賄早有規定,但一些內容規定得並不明確和具體。社會上有關“重打擊受賄、輕打擊行賄”的議論不時見諸報端,甚至成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建議的內容。從2010年下半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著手調研如何有效懲治行賄犯罪。歷經實地座談、徵求意見、反覆修改等調研過程,“常規而又漫長”。

  調研過程中,一線的法官和檢察官們提出了一些困惑。比如,行賄犯罪所需具備的“謀取不正當利益”與正當利益的界限究竟在哪?“情節嚴重”指的是什麼,“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又是怎樣?

  “標準的確定是一項很困難的工作。我國的地區差異比較大,在一部司法解釋中把所有的差異性事無巨細地反映出來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也無必要。”參與起草解釋的一位法官承認。但他隨即指出,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仍然需要繼續依法從嚴懲處行賄犯罪,懲治腐敗,對行賄犯罪的數額標準應當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不能把標準一下子提高到好幾萬元,所以延續了此前所規定的一萬元標準。

  這位法官還強調,將行賄罪的追訴標準定在一萬元,絕不意味著對於小額行賄的行為完全放任不管。據了解,低於一萬元的行賄行為,仍然可以通過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規定予以制裁。對於多次小額行賄未經處理的,依然會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追究刑事責任。例如一個人向甲、乙、丙各自行賄不滿一萬元,或者向同一人多次行賄,每次不足一萬元但累計超過一萬元的,仍可追究刑事責任。

  在他看來,不論行賄罪追訴標準的數額確定為多少,都會産生爭議,畢竟明確的數字總會劃出一條界線,在界線邊緣終歸會有許多特殊案例。作為司法解釋制訂者,他們所能夠做的,是去界定一個相對合理的標準,而它能夠對行賄行為起到懲罰與警示預防的作用。

  什麼算是不正當利益

  在這條被各大網站挂在顯眼位置新聞的評論裏,評價不一的人們其實還有個疑問,那就是“怎麼算行賄”?

  如果從法律條文來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中就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其中關鍵之一要看行賄人是否謀取不正當利益。但何為“不正當利益”,是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一個比較模糊的問題。雖然在以往的規範性司法文件中也有規定,但並不全面,特別是隨著近年來賄賂犯罪手段的不斷翻新,利益正當與不正當的邊界變得越來越模糊。

  針對這次司法解釋,許多人拿親身經歷的狀況發問:假如在工作單位的人事晉陞中,一個人本有實力,為保險起見給領導送了超過一萬元的大禮包,這違法嗎?再假如一個人具有招標要求的所有資質條件,甚至優於其他競爭者,但為了中標送給招標單位幾萬元,這算行賄嗎?

  制訂此次司法解釋的法官明確指出,依照這部最新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算!

  這也是這部司法解釋的進步之處。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一些實踐中出現較多的不正當利益做了專門的規定。那就是“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儘管在競爭中,行賄人原本是有實力競爭成功的,但是他在這個過程中送了禮,就導致了他與其他競爭者所處的地位不平等,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原則,這樣的利益應當被認定“不正當利益”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官表示,他們希望人們看到,列印出來只有薄薄幾張紙的司法解釋其實蘊含著“嚴懲腐敗的決心”。

  在實際案例中出現過這樣的情況:有人因為行賄獲得了鉅額財産,東窗事發後人雖進了大牢,可他因行賄得到的財産並沒有被追繳,他的老婆孩子還依然享受著他通過行賄換來的不正當利益。這麼一來,好像可以跟法律討價還價似的,“用三年大牢,換來一輩子享福”。

  這部司法解釋特意突出強調,“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産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産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陞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簡單地説,這些看上去有點繞的法律條文意味著,如果觸犯行賄罪,違法者不僅要接受牢獄懲罰,還要上繳、返還因為行賄得到的“不正當利益”。

  通過對行賄犯罪獲取的不正當利益的依法處理,加大行賄犯罪的成本,不僅讓犯罪者“竹籃打水一場空”,也讓更多存在僥倖心理的人幻想破滅。

  為什麼行賄者也要嚴懲

  對這部司法解釋五花八門的討論還是不少。有人揣測這是為了配合最近的“反腐法治化”,還有人覺得“也許發生了什麼大案子”,在一則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上的轉載文章裏,還特意寫道,“在歲末之時發佈司法解釋,也提醒人們在節日的禮尚往來中,加強廉潔自律”。

  但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司法解釋的起草準備工作歷時兩年,“不是一個一兩天就能寫出來的應景之作”。司法解釋的制訂有非常嚴格的流程,最終要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是要為一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制訂的,不可能為個別案件出臺這樣的司法解釋,況且由於審限的規定,個案也不可能等到司法解釋出臺後再作判決。

  如何打擊、遏制不斷增加的行賄勢頭,是這部司法解釋要解決的問題之一。據透露,早些年收受幾萬元就是大案子了,可現在動輒幾十萬元、上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都不罕見。受賄案件數額的不斷飆升引發社會公眾的反思,之所以會有這麼多人拿到這麼多錢,必然是因為行賄的數額不斷增加。受賄者固然可惡,行賄者也並不完全無辜。反腐敗不僅要從嚴懲治受賄者,也要從嚴懲治行賄者,從源頭治理,雙管齊下。

  負責制訂這部司法解釋的法官特別強調:“制訂司法解釋不是為了好看,而是為了好用,能夠解決實際遇到的問題。”

  雖然已經完成了司法解釋的制訂,受訪的法官依然對這個話題備感興趣。“我們特別希望聽到各方各界的意見,這樣能讓我們更多了解到大家的關注點,凝聚大家的智慧,制訂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司法解釋。”裴顯鼎説。 李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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