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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核準吳英死刑 發回浙江高院重審

時間:2012-04-21 10:13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資料圖片:圖為法庭上的吳英(中)。

  記者2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死刑復核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訊了被告人,現已復核完畢。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式合法。吳英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吳英在早期高息集資已形成鉅額外債的情況下,明知必然無法歸還,卻使用欺騙手段繼續以高息(多為每萬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過180%)不斷地從林衛平等人處非法集資。吳英將集資款部分用於償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於購買房産、車輛和個人揮霍,還對部分集資款進行隨意處置和捐贈。吳英個人購買服裝、化粧品、吃喝等花費集資款逾1000萬元,擁有4輛寶馬車,還花費375萬元為自己購買法拉利跑車1輛。吳英取得集資款項後,為了炫富,以騙取更多的資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楊衛陵等人借款3300萬元炒期貨全部虧損後,卻謊稱盈利,竟另籌資分給楊等“紅利”1600萬元,後又陸續從楊處騙得資金5000多萬元;公司員工外出辦事結余90萬元,主動要其不必上交財務等等,最終導致3.8億元集資款無法歸還。吳英在集資過程中使用了詐騙手段。為了進行集資,吳英隱瞞其資金均來源於高息集資並負有鉅額債務的真相,並通過短時間內註冊成立多家公司和簽訂大量購房合同等進行虛假宣傳,為其塑造“億萬富姐”的虛假形象。集資時,其還向被害人編造欲投資收購商鋪、爛尾樓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報項目”,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吳英非法集資對象為不特定公眾。吳英委託楊某等人為其在社會上尋找“做資金生意”的人,事先並無特定對象,事實上,其非法集資的對象除林衛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還包括向林衛平等人提供資金的100多名“下線”,也包括俞亞素等數十名直接向吳英提供資金因先後歸還或以房産等抵押未按詐騙對象認定的人。在集資詐騙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蔣辛幸、周忠紅2人在被騙之前認識吳英外,其餘都是經中間人介紹而為其集資,並非所謂的“親友”。林衛平等人向更大範圍的公眾籌集資金,吳英對此完全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同時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裁定不核準被告人吳英死刑,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吳英案回顧:

  2012年4月20日,最高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該案發回浙江高院重審。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高院對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2011年11月4日,吳英案被浙江省高院發回重審。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在金華市中院開庭,吳英二審當庭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0年4月01日,吳英提交29頁手寫上訴材料,詳細回憶了每一筆集資借款的來龍去脈,並交代了其中4.729億元的30個去處。在材料中,吳英努力證明自己沒有任何“欺詐行為”,使用了很大篇幅來證明其經營本色酒店、洗衣店等有大好前景。

  2009年12月28日,吳英在上訴期限最後一天提出時上訴、

  2009年12月18日,吳英被金華市中級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7年3月25日,東陽富姐吳英非法集資案”的債權人名單逐漸浮出水面。

  2007年3月16日,26歲的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被刑事拘留37天后,于3月16日被批准逮捕。

  2007年2月10日,在事先沒有任何徵兆的情況下,本色集團在東陽的所有門店全部被東陽警方控制。吳英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本色集團也同時被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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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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