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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官提議通姦除罪化 認為罪名落伍引發爭議

2013年03月15日 10:09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龍應臺稱通姦罪是落伍的象徵,並就“通姦除罪化”請教法務部門意見,引發話題造成熱烈討論。記者侯永全/攝影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文化部門負責人龍應臺14日受訪時表示,臺灣目前仍存在“通姦罪”這種“落後的法律”,讓她相當不以為然。她認為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這是什麼時代了?難道要靠警察去敲門、偵探錄影來維持你的婚姻嗎?”她表示目前仍列于“刑法”中的通姦罪,讓她與海外人士討論時感到“尷尬”。

  龍應臺認為,“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法務部門應該嚴肅面對“通姦除罪化”的課題。

  面對此“尷尬”話題,臺灣“行政院長”江宜樺未直接回應,僅概括回應相關人權討論,表示當局不能滿足於現狀,應思考各界意見,有責任突破,加大力道改變既存障礙。

  臺南市副市長顏純左接著指出,結婚後身體權究竟屬於對方、還是屬於自己?因“刑法”還有妨害性自主罪,即使夫妻間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仍會觸犯強暴罪,若一方沒有意願,另一方不能去外面找嗎?若去外面找可能構成通姦罪,法律是否有所捍格(抵觸,格格不入)?

  臺灣“政務委員”羅瑩雪表示,先進地區多無通姦罪,但臺灣婦女團體對廢通姦罪與否意見兩極,一方認為若無通姦罪,一旦另一半外遇,將失去打離婚官司、或使另一半“回頭”的利器。另一方則指通姦罪多是“女方告女方”,認為“女人何苦為難女人”?此事宜理性討論,仍賴法務部門多與婦女團體溝通、建立共識。

  但是,對於通姦除罪化,臺灣內務部門顧慮多。內務部門高層指出,通姦除罪化與人權接軌完全是兩回事,也與身體自主權無關。臺灣仍維持“刑法”的通姦罪,是著眼于傳統文化對家庭的重視,讓夫妻雙方都負起家庭的責任。“內政部”高層表示,“刑法”維持通姦罪,在於保護家庭,和通姦除罪化是兩回事。

  但是,最常接觸通姦案的女法官認為,“刑法”介入家庭,是法律落伍的象徵;通姦罪只是維護配偶對另一方的身體所有權,最後淪為報復工具。有十年資歷的女書記官也認為,感情不能用法律約束,變心不是法律能解決,抓姦和提告只是遭背叛者發泄情緒的出口。

  對於龍應臺提出通姦除罪化,臺灣婦女團體普遍贊成。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指出,現行法條已成為懲罰女性的武器,男性反而置身事外;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律師賴芳玉也表示,婚姻不應用刑法懲罰,該用提高民事賠償來保護受害人。林實芳説,通姦罪原本要保障婚姻雙方,但實務上變成只保障男性。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也贊成通姦除罪化,但強調無法負責承諾的婚姻一方以及介入的“小三”,該處理婚姻中受傷者的情感,可考慮用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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