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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學者:“一例一休” 臺當局不能任性

2017年06月26日 09:48: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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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島內“一例一休”改革,臺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臺灣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吳威志發表的評論認為,既然報載16個縣市不願依“法”執行,就應立即啟動修“法”程式,由臺灣“立法院”再度修改“一例一休”,賦予彈性機制才是。臺當局“行政院長”林全雖表示,“一例一休”7月1日進入“勞動檢查期”會以輔導作為主要手段,但似乎有意規避執行責任,顯非正途。

  評論摘編如下:

  “一例一休”通過已屆半年,輔導期即將屆滿,臺當局原訂7月1日進入“勞動檢查期”,違“法”即應開罰,但因執行權主在地方,報載有16個縣市打算以“輔導為主,勞檢為輔”,甚至希望輔導期無限期延長,或建議修“法”,或自定義條例不會開罰。僅臺北市等6縣市願意配合臺當局進行勞檢。

  雖然臺當局“勞動部”響應,與地方政府不會不同調,也將自7月開始,檢查、輔導跟倡導並行三管齊下。但蔡英文顯然意識到許多縣市不配合的態度,所以邀集綠營地方首長會談。臺當局“行政院”院長林全25日也表示,7月1日雖進入勞檢,但希望以輔導作為主要手段,而不是以開單處罰作為目標。

  不過,這是執政黨強勢通過的“法案”,既然“法案”已屆實施檢查期,理論上即應“依法行政”,怎可擅自打折?否則豈不是“行政”怠惰,甚至構成“行政失職”,這難道不是對“法律”不夠尊重、不夠嚴謹的“立法”結果嗎?如果意識到問題嚴重,就該追究是臺當局“行政院”官員的失職或是臺灣“立法院”罔顧民意!

  客觀上,“勞基法”新修條文是重大變革,倡導期、輔導期都只有3個月,適應期過短,無論勞資雙方或地方政府大多希望延長輔導期。而且“一例一休”也牽動“憲法”規定的“中央”與地方許可權。南投縣早在5月初便研擬“一例一休自治條例”,實行變形工時,加班費一律訂為日薪的1.5倍,對於資方輕微違規情形也不罰。此舉在於凸顯“一例一休”部分規定窒礙難行,希望促使早日修“法”。另外,臺中市政府則表示,許多函釋才剛公告,會給3個月緩衝期,10月才會開罰。

  林全雖表示,“一例一休”7月1日進入勞檢會以輔導作為主要手段,但似乎有意規避執行責任,顯非正途。既然報載16個縣市不願“依法執行”,就應立即啟動修“法”程式,由臺灣“立法院”再度修改“一例一休”,賦予彈性機制才是。(作者為臺灣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責任編輯: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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