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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囚禁東南亞移民工事件 誰該檢討?

2017年03月06日 13:35: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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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聯合報》5日社論指出:高雄食品工廠爆出囚禁外籍移民工長達14年,冷酷情節,令人譁然。更驚人的是,高雄市政府一年前即知此事,卻一直等到檢察官以“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僱主和仲介,勞工局才急忙開罰。這一年的行政空白,究竟是何道理?是高雄市政府服膺蔡英文哲學,一心只想當“公親”,如今才猛然想起自己其實是“事主”嗎?

  這樁囚禁苛待移工事件,是黑暗臺灣的“女奴吁天錄”。它所揭露的,是東南亞籍移工在臺灣的處境,由於不合理法令的束縛、官僚的顢頇與失職,多年來其實已淪為現代奴工。如此悲哀的人權紀錄,是臺灣之恥。

  這4名離鄉背井來臺灣工作的外籍勞工,經歷實難想像。除了遭到軟禁之外,一天工作高達15小時,每月只能休假2到3日。被囚為奴的10多年間,鄰里竟無人發現她們的存在。其間,女移工為求脫困,存錢、託人偷買手機,半夜躲棉被中發訊息回印度尼西亞求救,再輾轉由外交管道,破門救人。她見到警察的第一句話,竟是:“我等你們很久了”。如此情節,豈不令人鼻酸?

  臺灣奴役移工,早有先例。2009年,新竹市知名小吃店讓外籍家庭看護工充當店內雜役,一天工作19小時;且因居住環境差,移工竟長了頭虱,店主強帶至理髮廳剃光頭。遭起訴後,店主捐10萬元(新台幣,下同)給公益團體,法官遂判了緩刑。

  深入剖析,這種囚禁逼奴情事之所以發生,引信暗藏在移工政策與法條之間,只是臺當局裝聾作啞,任憑不肖仲介與不良僱主逼工為奴,百般剝削。

  其一,依現行的臺灣法規,仲介和僱主可輕易謊報移工為“逃跑外勞”,不須提出任何證明。移工一旦被注記為“逃跑外勞”,立即喪失工作和居留的權利,須面對罰款與遣返的風險。因此,這條法令成了仲介和僱主控制移工的“緊箍咒”。在高雄囚工事件中,移工就遭仲介謊報為逃跑外勞,並以此要挾移工必須按月由僱主代扣1800到4800元不等的仲介費。向賣體力活的異鄉弱勢者詐取血汗錢,這種錢也賺得下去?

  其二,《就業服務法》中規定移工不得自由轉換僱主的不平等條款,多年來雖經勞工團體不斷呼籲修法,仍然紋風不動。這使得移工面對不合理待遇,完全沒有協商籌碼,直到忍無可忍,也只有逃跑一途。逃逸外勞人數居高不下,這是主因。更不堪的是,“追緝逃逸外勞”還是基層員警的“業績”,移工成為拼治安的替罪羔羊。事實上,逃跑外勞往往成仲介業者手上的“黑工”,無法聘雇合法移工的僱主,仲介都能派出逃跑外勞頂替,既可以誣報逃逸、又可以控制去向,兩頭賺。不合理的就服法,因而變為不良業者的“聚寶盆”。

  其三,同樣是外勞,卻有兩種待遇:工廠移工適用“勞基法”,家庭移工卻不受勞基法保障。眾所皆知,許多家庭移工從事的都是變相工作,以高雄的豆干工廠為例,夫婦各自以父母名義申請外籍看護,立刻扣押證件,“看護變女工”,根本不甩“勞基法”。

  臺灣自1992年引進“外勞”,至今已有60萬移工在臺,為總人口的40分之1,許多人卻未受到善待。臺當局“勞動部”多年來對“修法”要求無動於衷,豈能無責?這次,“勞動部”第一時間照本宣科:“這次是個案,未來會加強對僱主及移工的法令宣導”。這種百用不厭的公關辭令,只足以敷衍輿論,如何能改善現況?

  面對高雄勞工局的失職,臺當局新“勞動部長”林美珠避重就輕説:“‘勞動部’與‘檢察署’之間聯繫不佳,‘勞動部’會檢討。”不談根本的“修法”,卻談內部溝通;不談高市府責任,卻説“勞動部會檢討”,這是在為陳菊護航嗎?別忘了,12年前高捷的泰勞暴動事件,因而下臺的“勞委會主委”正是陳菊!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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