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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謠之罪與罰:臺灣言論自由出現警訊

2015年07月20日 08:49: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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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幾樁“造謠”事件在臺灣社會掀起波瀾。一是關於網路上流傳“八仙樂園大股東是民進黨金主”的簡訊,民進黨向警方舉報,北市警局也以“散佈謠言,影響公共安寧”為由將余姓男子送辦。接著,郭臺銘控告周玉蔻的“三億男”案的開庭,雙方都是名人,各自高調喊話,“頭可斷血可流”都説出口了。然後,是羅智強對名嘴蔡玉真提告,要求北市刑大比照“八仙為民進黨金主”案的處理方法,迅速法辦。

  臺灣《聯合報》19日社論説:在臺灣向來八卦、傳聞滿天飛的氣氛中,這幾個事件未必聳人聽聞到掀起恐慌的地步;也不至於像激烈選戰中,造成“意圖使人不當選”的效果。但有人認為由此凸顯出,臺灣言論自由界限已現警訊,乃因事件發展方向詭異地分歧,執法標準及人權保障令人莫衷一是。在“八仙金主”案中,人們見到民進黨加公權力霹靂出手,儼然不允許絲毫“謠言影響公共安寧”的空間。而名人提告名譽受損事件中,則見有權勢者如郭臺銘等人只能循司法途徑救濟;但另方面,明明已進入司法程式案件的當事人,仍日復一日在媒體上喧嘩既有言論。換言之,臺灣社會針對言論自由,到底是約束太嚴厲,或放縱太過度,不免讓樂於捍衛言論自由的人也困惑了!

  臺灣民主化之初,舉言論自由大旗者自恃無堅不摧,民進黨尤其自誇有功。但首先,言論自由並非沒有底線,是否對公眾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即是判準之一。眾人皆知,例如聚眾場合在非事實的狀況下高喊“失火”,例如對航空公司謊報“行李裏有炸彈”,例如在網路上發文自稱“要做鄭捷第二”……這些行徑都非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只不過,網路時代訊息流傳快速,有時真假莫辨,但經特定影響力散播出去,卻造成“覆水難收”之結局。可見,“造謠”在言論自由地盤裏的法律界限,仍在推敲之間。

  至於這次“八仙金主”事件,原本是特定群組在LINE上所傳的訊息,是否事實,是否出於惡意動機,是否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尚有待驗證。但民進黨立即嚴厲譴責並舉報,臺北市警局竟然也就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火速查辦,這整個過程能説沒有政治考量嗎?若就造謠的程度和影響力來看,“八仙大股東是民進黨金主”這則LINE之群組內的訊息,與當年選舉期間綠營人士公開稱“周美青在美國圖書館裏偷報紙”對照,何者更為動機惡毒?何者更加影響公共安寧?何者更接近一般人認知的“造謠”?誇誇其言捍衛言論自由者,在意識形態和政治偏執的基點上,隨便一案例即如同照妖鏡下現出原形,其言行不一和信念之不真誠,昭然若揭,日後再喊“言論自由”,孰人能信?

  回到言論自由的主題,除了是否具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作為判準之一,還有其他如人權平等之普世價值,應做為道德和個人責任的底線。像美國這樣言論自由幾至百無禁忌的國家,半世紀前的《紐約時報》vs.蘇利文案,就強調應避免公權力抑制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該案立下範例適用至今。但另方面,同樣的言論自由主張,在面對種族主義言論時屢受考驗,有賴社會道德和輿論抵制強化規範力量。上個月一名白人青年在非裔教堂裏槍殺9人的悲劇發生之後,南卡羅來納州撤下象徵種族主義的邦聯旗,以弭平種族對立陰影。換言之,言論自由不表示可以無限上綱到容許挑撥族群和政治對立的地步。以此觀之,臺灣每天在電子媒體上以名嘴角色領通告費而“暢所欲言”者,面對言論自由和公眾利益的連結,好意思自稱動機高尚嗎?

  有政黨以捍衛言論自由自詡,卻施壓于公權力打壓言論自由;有名流以言論自由為護身符,實則傷害公眾利益。過猶不及,怪不得被指為社會亂源。問世間言論自由為何物?臺灣的言論自由領域,是該重整法律規範,也重整社會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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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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