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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租稅協議簽署 臺灣獲利更多

2015年08月31日 10:18: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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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旺報》29日社評説,《兩岸租稅協議》于延宕5年多後,終於在本月25日完成簽署,臺商將握有向兩岸政府申請行使雙邊“預先訂協議(APA)權利”,同一筆所得被兩岸政府重復課稅及查稅情形將不再發生,而受雇大陸的個人薪資,將只須在大陸繳稅,排除在臺灣繳稅的義務,困擾臺商的兩岸雙重課稅問題將獲得解決。由於大陸放棄部分課稅權,估算臺商每年將可減少稅負39億元(新台幣,下同),臺灣稅收將凈增超過80億元。

  租稅協議(《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談判延宕多年的主要困難,在如何適應兩岸因政治壁壘而形成的特殊商業行為:一是,租稅協議生效實施後,兩岸稅政機關需要建立稅務資訊交換機制,企業稅務資訊將相互曝光。長期以來,不少臺商為規避大陸法規而進行“灰色”操作,包括納稅在內。協議簽署後,其合法性如何界定?二是,在兩岸尚未開放投資年代,大多數臺商藉由第三地註冊公司轉投資方式迂迴登陸,在陸臺商約有8成如此,這類商企能否享有租稅協議優惠?

  協議採從新從寬原則,對臺商臺企稅務問題劃定“四不”原則:不溯及既往、不將資訊作刑事案件使用、不作稅務外用途、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協議並允許透過第三地投資控股臺商,只要實際管理、主體運作在臺灣,均可適用租稅協議。大陸並放棄股權交易課稅權,亦即資本利得課稅權歸屬臺灣。

  租稅協議生效後,臺商的經營環境可能因而改變,兩岸官方為適應協議生效,可能必須修正部分稅務規章,改變稅收的技術性操作方式,部分企業可能出現經營方式斷裂,但這不會是普遍現象,臺商應完整了解租稅協議文本,主動因應變化。如資本利得課稅權歸臺灣後,第三地臺商可及早進行股權結構調整,在第三地註冊、此前以F股身分在臺灣上市融資的臺商臺企,需放棄外資身分或放棄賦稅優惠,兩利只能取其一。

  租稅協議生效後,臺灣稅收增加僅是眼前小利,協議結構性利多更重要。首先協議把外資在臺設立的企業一併納入適用,將具有鼓勵外資在臺投資之誘因,繼續以臺灣作為進入大陸市場跳板。第二,大陸自主供應鏈崛起後,臺幹和臺商在大陸的工作和經營環境逐漸惡化,兩岸關係又充滿不確定性,租稅協議的簽署將釋放大陸對臺商、臺幹及個人投資者的制度性枷鎖,有利於兩岸合作交流關係在不確定的政治因素干擾下不至於中斷。

  第三,租稅協議顯示出兩岸政策的靈活性。經濟體的宏觀調控,大多通過兩種手段來實現,一是貨幣政策,二是財稅政策,租稅協議以稅收手段引導兩岸投資走向及企業經營方式,完成資源的有效配置。在政局複雜的當下,將兩岸經濟利益最大化,實屬不易。同時,協議的簽訂更增強了兩岸財稅政策的規範及透明度,亦是大陸近年來提倡“依法治國”及投資貿易便利化的題中之義。

  臺商投資大陸的家數、金額及投入人員均遠高於陸商投資臺灣,此項協議簽定,臺灣所受到的好處,將遠比大陸多。臺灣過去最擔心的稅務數據交換問題,因我方握有控制權,且協議明文規定不溯既往、不作為刑事用途,對臺商的相關資訊將得以有效保護。

  《兩岸租稅協議》歷經5年多的談判協商均因嚴重歧見而無法達成,此次在《兩岸服貿易協議》未能生效實施前得以優先成局,顯示兩岸均能理解與諒解對方的困難並願意予以適當尊重,對於穩定兩岸經貿正常化的後續協商推進,具有很大的鼓勵意義。

  相比服貿、貨貿兩個協議等事關兩岸重大戰略經濟利益來説,租稅協議只是兩岸互利漸進的一小步。若服貿與貨貿擱置,意味著ECFA不能獲實質性的兌現,兩岸就談不上真正互利,在風雲變幻的區域經濟中,臺灣會與全球最具活力的經濟體漸行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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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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