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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澳報:民進黨虛晃除名招數 仍不願切割扁

2009年09月15日 15:21: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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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新華澳報》今日刊載署名富權的文章説,民進黨發言人稱陳水扁“一審有罪等同除名”。顯然,民進黨中央是意圖虛晃一招,仍在設法保留扁的黨籍,不願做出切割。

 

文章摘錄如下:

  臺北地方法院就陳水扁所涉侵佔公有財物、利用職務詐財、偽造文書、收賄、洗錢等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陳水扁各項罪名全部成立,判處無期徒刑,並罰款2億元新台幣,褫奪公權終身。這對標榜“清廉、勤政、愛臺灣”的民進黨來説,當然是一個沉重的打擊,但就算是如何地“挺扁”,也須按照黨的相關內規做出處置,否則今後就將會成為無組織無紀律的政黨。於是,就有了昨日上午民進黨發言人趙天麟“一審有罪等同除名”的談話,仍是不肯對陳水扁做出“開除出黨”的決定,亦即是民進黨仍不願與陳水扁進行切割。

  文章説,趙天麟昨日上午在專門為陳水扁被判刑所涉黨紀處分問題召開的記者會上表示,民進黨廉政委員會已在“扁案”爆發之初的去年10月9日作決議,倘陳水扁一審判決有罪,等同除名。故臺北地方法院9月11日對陳水扁一審判決有罪之日起,廉政委員會的該項決議已經生效,沒有必要再開一次開除處分會議。再加上陳水扁也已于去年8月15日宣佈退黨,現在陳水扁已不是民進黨員,故黨中央也無法針對不是黨員的陳水扁開除黨籍。但是,未來陳水扁再申請入黨,因為黨紀已經生效了,陳水扁將適用“五年之內不得申請入黨”的規定。

  如果是不了解民進黨的“黨章”和“紀律評議裁決條例”、“廉政條例”的相關規定的話,趙天麟的上述説法可能真的就可矇混過關。實際上,表面上看,民進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三條規定,該黨對黨員違紀行為的處分,依輕重種類分為警告、停權、除名等三種。其中,“除名指開除黨籍,被除名者喪失本黨黨籍。”也就是説,民進黨已對陳水扁施予了黨內的最高處分,何況,陳水扁自己也已宣佈退了黨,還要怎麼樣?

  然而,按照民進黨的“黨章”第七條決定,“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向其所屬縣市黨部或特種黨部執行委員會 聲明退黨。但黨員因違紀案件被移送時,不得退黨。曾經退黨之黨員再行申請入黨時,應報請中央黨部核準”。這個條文有三個要點:一、黨員宣佈退黨必須以“書面聲明”為之,並以送交給所屬的一級黨部的執委會作實;二、黨員在被追究刑事或法律責任時,不得宣佈退黨;三、曾退黨之前黨員再行申請入黨,須經中央黨部核準。

  而陳水扁去年8月15日的宣佈退黨,是以口頭為之,亦即未有履行“書面聲明”的法定手續,當然其所屬的一級黨部的執委會也就沒有其“退黨聲明”的案檔存檔。因此,趙天麟所謂“因陳水扁已自行宣佈退黨,已不是民進黨黨員,黨中央無法針對不是黨員的陳水扁開除黨籍”之説,並不能成立。

  文章分析,實際上,民進黨前主席許信良當年在宣佈退黨時,也僅是發表了《同志們,我們在此分手吧!》聲明,並沒有按“黨章”規定向所屬一級黨部遞交書面聲明,嚴格而言並未辦妥退黨手續。因此,當他去年初重返民進黨時,也沒有按“黨章”規定辦理“報請中央黨部核準”的法定手續。由此,趙天麟所説的第二個理由,站不住腳。

  即使是有點靠譜的第一個理由,也不是完全無懈可擊。按趙天麟所言,陳水扁被民進黨除名,是依據廉政委員會10月9日作出的裁決。但是,按“黨章”和“紀律評議裁決條例”、“廉政條例”的規定,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是民進黨中央評議委員會的權力,廉政委員會並不擁有此權力。實際上,“黨章”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黨員言行涉及違反廉政行為或違反利益衝突回避事項者,廉政委員會得進行調查並作成處分建議移送中央評議委員會議決”。

  而民進黨“廉政條例”第四條規定其職權是:一、受理違反廉政行為之檢舉;二、針對違反廉政行為事件進行調查;三、對違反廉政行為事件提出懲處建議。實際上,即使是民進黨廉政委員會去年10月9日作出的“陳水扁一審有罪等同除名”的決定,也是源自“廉政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的“已經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建議除名處分”,並交“中評會”裁決。因此,廉政委員會只有建議處分權,並無對處分的決定權,決定權在民進黨中央評議委員會的手中。因此可以説,趙天麟所説的陳水扁已受除名處分之説,是並不完整的,因為廉政委員會所作的只是一項建議,尚未將之送交“中評會”裁決,趙天麟的説法嚴格來説己是廉政委員會僭越了“中評會”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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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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