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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修正 大陸配偶成“新臺灣人”

2009年04月27日 10: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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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立法院”初審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經三讀通過後,大陸配偶在臺灣工作、繼承及請領勞保給付,大部分得以開放。

  臺灣《中華日報》26日對此發表社論説,兩岸開放後,經由婚姻來臺居住的大陸人民與日俱增,但政治上仍有人對大陸具有敵意,因此大陸配偶在臺灣仍處於邊緣地位,生活、工作受到限制,甚至人權被侵害也時有所聞。如今兩岸關係趨向和緩,未來合作空間尤大,現存這些現象自需導正。

  譬如大陸配偶只能有200萬元以下的繼承權,一家小工廠、一棟房子、一小塊土地,價值可能超過200萬元數倍、數十倍,陸偶僅能繼承其中少數,于情于理皆不合。如此狀況,難免引起糾紛,以價值1千萬元房屋為例,大陸配偶只能繼承200萬元,她若無子女,其他繼承800萬元者,或將房産出售,或付給陸偶200萬後成為所有人;那麼,她就得遷出,若不從必生爭執。

  “兩岸條例”修正後,取消200萬元上限,未來只要陸配取得在臺長期居留權,就有百分之百繼承遺産權。有此保障,陸偶和這個家才融為一體。臺灣給了陸偶做臺灣人的權利,陸偶才能成為正式的臺灣人。
 
  此外,“兩岸條例”對陸偶來臺存在歧視性條款,如入境時“面試”出現侮辱性語言,這些語言即使檢察官和法官偵審嫌犯也説不出口,如是待遇,陸偶迭有怨言。該法修正後,陸偶來臺將趨於合理化,先是4年“依親居留”,接著兩年“定期居留”,滿6年就可取得身份證。未來陸偶只要合法入臺,當局就沒有歧視和刁難的權力。

  大陸配偶在臺不許工作違背人權,也與社會倫理不合,譬如丈夫生病、失業,家庭生計陷入困境,陸偶打零工、做小販,為家庭經濟付出勞力;然而,一旦被告發就得離臺,和丈夫、子女分隔兩地,許多年後才能見面。法律不違人情,不合人情的法律便是惡法。

  “兩岸條例”修正後陸偶與臺灣一般人民同樣擁有就業權,民進黨執意反對,聲稱將會剝奪臺灣人的工作機會。但社論認為,這個説法是不通的,因為臺灣是個移民社會,大家在此居住,只有先來與後來的區別,大家一起打拼,臺灣有今天的進步與發展,是全體人民的功勞,先來者排斥後來者,這種“沙文式鎖國思想”嚴重阻止臺灣再進步的機會。再者,從現況看,臺灣固然有人失業,卻也有許多工作找不到人做,引進外勞便是應此需要,我們為什麼同意工作由外國人來做,卻不許自己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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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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