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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減稅措施並未降低納稅人實質稅負

2008年08月13日 14:11: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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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臺灣百物價格飆漲,唯獨薪資不漲,人民實質所得縮水,生活痛苦不堪之際,臺當局“財政部”突然“適時”宣告明、後兩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課稅級距及各項扣免額將大幅提高,寄望使數百萬申報戶受惠。臺灣《經濟日報》社論認為,此種看似減稅措施,其實只是當局對不當超徵稅收行為的依法校正,卻仍有“為德不卒”之感。

  
  據“財政部”表示,因應物價上漲,明年5月申報08年度綜所稅,課稅級距金額確定大幅調整:例如適用6%最低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由37萬元以下調高為41萬元以下;適用40%最高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則由372萬元以上調高為409萬元以上。如此使原本適用稅率13%者降至6%,應納稅額最高減少可達2,800元,降低程度為10.22%;原本適用稅率40%者降至30%,應納稅額最高減少更達65,800元,降低程度為6.71%。估計將“嘉惠”約350萬申報戶。

  “財政部”亦指出,08年度綜所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等雖然維持不變,但預計09年度綜所稅免稅額及殘障扣除額將由現行每人7.7萬元調高至8.1萬元,夫妻標準扣除額由9.2萬元調高至9.8萬元,薪資扣除額由每人7.8萬元調高至8.2萬元;退職所得定額免稅基數由16.1萬元調高至16.8萬元。如此將“嘉惠”綜所稅全體約520萬家申報戶。

  社論指出,其實,這絕不是當局“苦民所苦”的偉大德政,談不上“嘉惠”於民,而是源自91年以來就有的“物價指數連動機制”。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5條之1的規定,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殘障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jing度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就應按上漲程度調整;至於課稅級距金額則在消費者物價上漲累計達10%時,按上漲程度調整。由此可見,“財政部”宣佈此項規定,只是依法行事,舒緩納稅人因名目所得增加,實質納稅能力未增,卻遽然跳升適用較高累進稅率,以致多繳所謂“通貨膨脹稅”,加重人民實質稅負之不公平現象。

  社論直言,雖然當局依法透過物價指數調整機制,停止繼續佔納稅人便宜,其實並不是新的減稅措施,也不具降低納稅人實質稅負的功能;然而現行制度只有當消費者物價累積上漲超過一定比率才能調整,而在調整之前的一段時日,納稅人早已讓當局課徵相當久的通貨膨脹稅。就以課稅級距調整為例,“財政部”上次調整是97年,已經十年沒有調整,人民卻默默的支付通貨膨脹稅,非要等到物價上漲超過10%才能得到紓解,仍然有欠公平。換言之,現行物價指數調整措施,只是間歇性局部改善人民繳納通貨膨脹稅的程度,只是損失的降低,哪有實惠可言?反而凸顯現行物價指數調整方式,未能實時改善納稅人稅負超徵現象的缺失。

  社論説,當局近來常以這幾年實際稅收比預算數高而沾沾自喜:例如04年超徵485億元,05年為1,877億元,06年為1,295億元,07年為1,190億元,08年預計有900億元。稅收連續五年超徵,主要都來自所得稅;除了經濟景氣因素及稅收預測産生誤差外,是否與當局有意無意間課徵過多的通貨膨脹稅,而調整又有嚴重時間落後有關,值得“財政部”詳加分析其中原因。我們所期望的退稅“還富於民”,或許是一種奢望,至少當局應實時校正超徵現象。為了避免當局借通貨膨脹機會,延遲反映物價上升因素,以致落得“揩人民之油”的質疑;當局趁賦稅改革時機,應認真檢討此項做法,改以每年自動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調整所得稅級距與免稅額度,增進稅制的公平性。

  此外,社論亦指出,臺灣現行綜所稅的五級課稅級距的設計及金額調整,立基於90年的課稅級距基礎;然而近18年來,經濟情況已有相當大的變動,課稅級距調整除了考慮物價上升因素外,也須考慮經濟及民眾所得成長等結構性因素,以期改善許多薪資所得者繳稅適用高度累進稅率以致稅負過重現象,亦值得“賦改會”研究改善。

[責任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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