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新
網際網路服務商,從大的方面來講,可分為內容提供商和非內容提供商。就同一個平臺上的內容來講,可以分為平臺服務提供商提供的內容或內容服務,以及第三方提供的內容或內容服務。非內容提供商較為典型的是提供接入服務或其他後臺技術服務的公司,內容提供商是做內容或向人們提供資訊服務的。內容提供商在自己的平臺上,會為用戶提供自己采寫的新聞、花錢購買的音視頻節目等,也會允許用戶或其他第三方在自己的平臺上發佈內容。現在的社交媒體上的內容,則幾乎全部由用戶提供。
網際網路産業在早期發展階段,比如20年前,甚至30年前,政府對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的內容監管要求,或法律對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規定的責任形式,總體上趨於寬鬆。最典型的表現是,非網際網路內容提供商和內容提供商平臺上第三方提供的內容,如果出現法律禁止傳播的內容,比如嚴重侵犯他人智慧財産權的內容、淫穢暴力內容等,網際網路提供商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舉個例子,在1996年出臺的電信法中,美國就把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無論是內容服務提供商的責任,還是非內容服務提供商的責任,都只限定在自己通過自己的平臺上發佈的內容。平臺上有非法內容,比如侵犯他人智慧財産權的內容或法律明令禁止的內容,比如兒童色情內容,如果是第三方通過其平臺發佈的,則平臺不對這些非法內容或侵權內容負責。
美國政府認識到,剛開始的時候,網際網路産業的發展需要較為寬鬆的政策,如果對服務提供商責任規定的過寬、過嚴,會束縛住本國企業的手腳,不利於本國網際網路産業的發展。一些站在網際網路企業利益立場上的學者,也較為成功地把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論證成了管道服務或道路服務。就像管道公司不必為自來水水質負責或公路公司不必為發生在公路上的車禍負責那樣,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也不必為自己平臺上不是自己提供的違法內容負責。
這是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責任的第一個階段,即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責任比較寬鬆的階段。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責任發展的第二個階段,可以將其看作是需要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提供適當注意義務的階段。即雖然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可以不完全為自己平臺上的侵權內容或非法內容負責,但如果可以推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能夠對內容行使編輯控制權,或服務提供商明顯從內容中獲利,或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被告知自己平臺上有非法有害內容,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就派生出法律上的義務,需要即時對侵權或違法內容進行及時處理,如果處理不及時,方法不得當,都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1995年歐盟數據保護指令、2003年德國的《多媒體法》等,都是以這種理念來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的責任的。美國的司法判例,也出現讓對外聲稱自己內容如何如何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承擔第三方通過自己平臺發佈的非法內容擔責的判例。法院的法理依據是,凡對外聲稱自己平臺內容純凈、安全的網站,一方面因為自己的聲明而使自己承擔了必須保持網站內容合法的責任,另一方面,網站有可能從這種聲明中獲利,比如更多用戶會因為信任而成為該網站的成員等,因此,要求其承擔責任是合理的。
從快播開始起勢到快播被以傳播淫穢內容被檢察院起訴,不管快播的高管們和法律服務團隊注意到沒有,網際網路平臺責任已經發展到第三個階段,即嚴格責任階段。美國、歐洲和中國近年來的立法和司法判決,比如歐盟法院2014年在Google Spain SL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 ola de Protecci帙n de Datos (AEPD) &Costeja Gonz lez一案中確立的被遺忘權案件和歐洲人權法院2015年在Delfi訴愛莎尼亞案中確立的新規則,即要求新聞網站須對網友跟帖中的誹謗性內容負責的判決,都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不僅要對自己平臺上的無論是自己提供的還是第三方提供的侵權或非法有害內容負責,而且還要對平臺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有義務採取相應的措施、構建內部相對完善的機制來處理平臺上的非常有害內容。如果,做不到這一些,要麼承擔高額的罰款,要麼關門歇業。
為什麼要讓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承擔越來越嚴格的責任,可能但不止是下面這幾個方面。
首先,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在經過了前期成長之後,對用戶數據和用戶行為的控制能力在不斷提升和不斷強化。其提供的服務,尤其是新聞資訊方面的服務,如果任由公司隨著自己的興趣、根據自己的利益訴求來進行管理,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平衡的關係模式就會打破,網際網路企業就會越來越容易利用自己的優勢、壟斷地位謀求不當的商業利益,損害廣大網際網路用戶的合法權益。
其次,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直接決定著人們以什麼樣的方式接受資訊,甚至決定著人們能夠接受什麼樣的資訊和不能接受什麼樣的資訊。因此,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大都具有媒體的屬性。具有媒體屬性的平臺,尤其是用戶數過億的巨大平臺,應當將自己追求商業利益的訴求與履行社會責任的義務平衡起來。不能在獲利越來越多的情況下,所盡的義務和責任反而維持在原來的水準。
第三,用戶數量的龐大,以及成千上萬用戶對內容的不同需求,必然迫使政府對平臺內容提出越來越嚴格的要求。任何網站要想獲得長時間的生存,都必須把法律的基本要求擺在非常要的位置,認真解決自己經營過程的合規問題。網站除了滿足法律對內容的基本要求和履行嚴格的內容管理責任外,沒有任何他路可走。任何企圖遊走于合法、違法之間的經營理念,都可能會面臨法律的嚴懲,任何違法行為,都不可能長久地逍遙法外。
第四,在法律普遍確立了侵權內容或非法有害內容不得傳播的情況下,網際網路服務平臺上的內容,無論是自己提供的還是第三方提供的,在運營的過程中,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都具有N多種方式發現或知悉。政府監管人員、廣大網際網路用戶還有企業內部工作人員,尤其是專門配置的內容審核人員,甚至依託專業的檢測技術、軟體,都可能發現。而一旦發現,就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以避免有害內容在更大範圍內傳播,避免侵權內容對權利人造成更大的傷害。
也可以説,在網際網路技術越來越先進,內容監測手段越來越多和網際網路企業內容審核制度越來越完善的情況下,有著上億用戶的網際網路企業,比如快播公司,在公司播放軟體和服務於播放的電腦暫存上有上萬部法律明令禁止的淫穢視頻節目的情況下,仍然堅稱自己不知道或無法控制,不是睜眼説瞎話,就是在眾目睽睽之下耍流氓。
(作者係法學博士,中國傳媒大學教授,文法學部副部長,傳播學專業媒體政策與法規方向博士生導師,網路法與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主任,北京網際網路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副主任)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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