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貧困是不是貧困大學生的隱私”,有論者指出,當隱私涉及公共利益時,就要適當讓渡出權利,以此做到保護隱私與程序正義、結果公平的平衡。這在不少領域似乎都合適,比如,擔任政府機關公職的人員,應該公布自己的財產和子女求學情況;申請廉租房者,需要公開家庭的經濟情況,不願公開家庭經濟情況者,等于自己放棄申請廉租房。
關于保護隱私和公眾的知情權,不是所有人員都可一概而論,不能簡單地把公職人員、申請廉租房者的隱私和大學貧困生的隱私相提並論。大學生獲得貧困補助,與申請廉租房的性質貌似相同,但主體身份、獲得利益有很大差別——大學生還是消費者,他們獲得補助是為了更好地完成學業,他們面臨與廉租房申請者不同的人際關係環境,而沒有申請廉租房那麼大的利益空間。簡單地把其他領域的操作,用在大學生幫困上,忽視了大學生群體的特點,這也是目前大學生幫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大學貧困生獲得資助,需要讓渡權利,但讓渡權利不是交換,操作不當,很容易被大學貧困生認為是拿隱私做交換。目前,不少高校的幫困操作,就讓貧困大學生感覺是交換——用隱私公開和充滿感激的感恩表達去交換——因此自尊心受到很大傷害,甚至寧願放棄申請貧困補助。
不要說我國大學生怕暴露自己家庭貧困,是由于我國社會“嫌貧愛富”造成的,其實這在全世界范圍內,都是具有共性的問題。家庭的貧富差距是不可能消除的,一味要求學生都理性地認識貧富差距,這是不顧及人性弱點的做法,真正關注貧困學生心理者,不會這樣簡單說教,而會嘗試去理解,並給他們創造平等、不被歧視的環境,讓他們感受到尊重,從而學會自尊、自信。在美國,學校也是小心翼翼地從保護貧困學生的隱私出發,處理幫助貧困學生的事宜。比如,學校在給貧困家庭孩子提供餐飲補助時,不會發放專門的補貼券,而是對學生的消費卡進行處理,貧困學生和其他學生一樣刷卡消費,不會有任何差異。
有人認為,讓貧困生公開自己的家庭經濟情況,以接受其他學生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是十分正常的。但是,這種“正常”某種程度也來自于社會管理的不正常。美國學校幫助貧困生,不會公開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原因在于申請補助的貧困學生,可以向學校提交家庭納稅證明,這一紙納稅證明就可以說明家庭的經濟情況,據此學校就可以做出資助的決定。這在我國現階段是沒有的,社會缺乏基本的誠信與信任,包括地方政府部門、學生原來所在學校出具的證明有時並不真實,因此,有的學校只有採取公開的方式評議貧困生、競選貧困生,輿論有時也呼吁讓所有受資助學生公開信息。
構建社會的誠信體係,才是處理這類問題的關鍵所在。在幫助貧困學生時,最該做的不是要求貧困學生讓渡權利,而是要求學校交出權力,讓權力規范運行,在學校的具體管理、運行中引入民主管理,對于包括學生幫困在內的學生事務,充分聽取教師、學生的意見,而不是由學校單方面出臺某種操作規定,在具體實施時引入學生代表,參與整個實施過程。如果有這樣的過程,幫助貧困學生雖然沒有大張旗鼓的信息公開,但整個操作會十分嚴密,可以遏制不公平不公正現象發生。
這就是我國迫切需要的現代學校治理。此外,我國政府、社會也需要完善現代治理,這就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提出的提高現代治理能力。讓權力規范運行,保障每個公民的權利,才能構建新型的權力與權利關係。 (艾萍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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