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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更應寬容對待輿論監督

2016年01月06日 15:20:0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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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歌手汪峰起訴風行工作室創始人、資深娛樂爆料人韓炳江(筆名“卓偉”)以及多家媒體的名譽權糾紛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法院駁回了汪峰的全部訴訟請求。就部分媒體對汪峰“賭壇先鋒”等批評性詞句,法院判決書還進一步指出,汪峰作為公眾人物,理應對社會評論具有更大的寬容義務。

  經過多年的公共討論,無論是公眾人物自身、媒體還是社會公眾,在這一問題上早已形成了基本共識,即公眾人物要讓渡自己的一部分名譽權和隱私權,並對社會評論給予寬容和理解。另一方面,媒體對公眾人物的資訊披露也要遵循真實性原則,不能隨意歪曲和猜測。在名譽權與新聞監督、言論自由之間尋找平衡點,這也是目前國際通行的認識。可以説,此次汪峰起訴卓偉及多家媒體被駁回,延續了寬容輿論監督的邏輯。

  長期以來,大多數公眾人物都將媒體的輿論監督看作是十足的“破壞者”,不僅少有包容,甚至充滿敵視和戒備。他們要求媒體的報道和評論必須百分之百準確,稍有用詞上的紕漏和事實末梢上的模糊就要興師問罪。當然,我們應當承認新聞的真實性原則,畢竟真實是新聞的生命和根基,但現實遠比想像要複雜得多,個體真實無法代替整體真實,需要經歷辨識真相事實和假像事實的過程。

  不僅操作層面上新聞真實遭遇重重挑戰,而且從哲學意義上講,絕對真實也並不存在。新聞真實和被視為“不死的上帝”的客觀性一樣,只能無限趨近之而無法真正抵達。這些無疑都大大增加了新聞核實之難,但也在另一個側面啟示我們,在真實性問題上,是否該為媒體和記者多預留一些空間?對待輿論監督,無論是公眾人物還是其他諸多部門,是否都需要寬容?

  可喜的是,在監督報道中,“透明性”的原則和新聞意識正在悄然植入。透明性原則主張媒體在報道中向公眾説明新聞是如何獲得的,以及為什麼要用這種方式來表達,這就使媒體的試錯與糾錯過程置於公眾監督之下:與其自我標榜不偏不倚,不如公開生産過程,以程式客觀來代替結果客觀。

  從真實性到透明性,這一破一立既是對網際網路技術的規範性回應,滿足公眾參與新聞生産、加強新聞監督的期待,同時也是對“事實至上”的新聞追求的延續。更為重要的是,它讓媒體擁有了對抗信源造成的錯誤和欺騙的最佳保護傘,得以更有力地對自身輿論監督權進行自我保護,從而抵抗現實中的各種“壓力測試”。

  保障輿論監督權,不僅是維護媒體自身權利和尊嚴的需要,也是捍衛社會公平正義的必需。社會發展,必然要讓“瞭望”一直線上,這也正是司法上寬容邏輯的深意所在。寬容輿論監督,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尺規。無論從新聞職業本身的特性出發,還是從“人孰無過”的常識推演,社會都應給輿論監督更多的寬容,而不是“讓他閉嘴”。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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