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應和生育脫鉤,但不必縮短

時間:2015-12-24 13:06   來源:新京報

  很多人已經將晚婚假視為一種“福利”,習以為常。國家可以修法不再獎勵晚婚,但也有必要與時俱進,讓婚假回歸勞動者的福利,對原來三天假期的規定進行修改。

  據報道,備受社會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修正案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中“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規定。消息出來後,網上就開始盛傳“晚婚假可能取消,準備結婚的趕緊了”等消息,各地情侶聞風而動,準備趕在元旦前登記結婚。

  從嚴格意義上講,晚婚假並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休假權利,雖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婚姻法都有對晚婚者予以鼓勵的規定,但具體規定晚婚假的,主要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甚至何為晚婚也主要由地方性法規來明確。因此,雖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取消了晚婚假的規定,但是,在各地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修改前,公民仍然可以享受到這一假期,用人單位也理應支援。

  這一假期到底是否應當繼續存在,有沒有必要繼續保留,則涉及“全面二孩”的出發點和意圖問題。晚婚假設立的初衷本是鼓勵晚婚晚育,控制人口數量。但在人們生育意願降低、人口老齡化形勢日趨嚴峻的情況下,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放開二孩的決定,對於生育第二個孩子,自然應當是“鼓勵”態度,比如提供更長的生育假期等,那麼對晚婚的鼓勵性政策也自然失去了基礎,這也是晚婚假取消的最重要原因。

  但是事實上,晚婚標準較低:男性25歲、女性23歲以後結婚都算是晚婚,再加上現階段我國年輕人平均初婚年齡越來越大,晚婚已經成為大多數城市青年男女的普遍行為,晚婚假實際上已經輻射大多數初婚夫妻。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已經將晚婚假視為一種“福利”,習以為常。

  再加上,目前,我國年輕人帶薪休假時間總體上較短,對於二十多歲的年輕人來説,除法定假日外,每年一般都只有五天的帶薪假期。而根據有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晚婚者可以休假十幾天甚至超過二十天,相比來講,這實際上也是一個不小的“福利”。若晚婚假取消後,只留三天的法定婚假,操持一場婚禮可能都特別緊張。更別説休假慶祝新婚了。如果,最終婚假只剩三天,顯然也不近人情。

  因而在帶薪休假久未落地,休假權屢遭忽視的背景下,每一個假期的減少,可能都會引起公眾的焦慮。人們關於晚婚假取消的討論和憂慮,本質上也體現了現行職工休假制度仍待完善的問題。在人口結構調整的背景下,國家可以修法不再獎勵晚婚,但也有必要,將婚假作為勞動者的福利制度確定下來。原來,婚假只有3天的規定,顯然也需要與時俱進,婚假應該和生育目的脫鉤,但是,也不必為此而實質縮短婚假“假期”。

  因此,綜合考慮我國帶薪休假落實情況等因素,今後國家也可以考慮適當延長婚假,或者要為婚假和當年的帶薪假連休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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