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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通”交易規則意見稿發佈:最低報價請求量為100萬元

2017年06月12日 13:35:35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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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2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佈了《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通”交易規則(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6月14日。

  此次《意見稿》適用範圍為“北向通”,即外投資者通過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投資于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制安排。

  《意見稿》顯示,“北向通”交易的品種為現券買賣,可交易的券種為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各類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中央銀行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同業存單、資産支援證券等。

  “北向通”交易日為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香港市場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日期,具體為每個交易日北京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意見稿》規定,境外投資者發送報價請求的請求量最低為100萬元人民幣,最小變動單位為100萬元人民幣。

  《意見稿》指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將對“北向通”以下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測:(1)頻繁發送不反映真實交易意向的報價量;

  (2)報價回復價格、成交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公允價格;(3)以任何形式操縱市場、進行內幕交易,擾亂市場秩序;(4)未按成交資訊履行結算義務,多次出現結算失敗;(5)人民銀行、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如果“北向通”投資者發生上述異常交易情形,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視情節輕重採取口頭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或取消“北向通”交易許可權等措施。

  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通”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1.1為保證“債券通”業務規範、有序開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關於“債券通”的聯合公告,人民銀行《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9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規則》(中匯交發〔2010〕第283號)(以下簡稱“《債券交易規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交易流通規則》(中匯交發〔2015〕第203號,以下簡稱“《流通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規則。

  1.2本規則所稱“債券通”,是指境內外投資者通過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基礎設施機構連接,買賣兩個市場交易流通債券的機制安排。

  本規則適用於“北向通”。“北向通”是指境外投資者通過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投資于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制安排。

  1.3交易中心為“北向通”提供交易服務。參與“北向通”交易的境內外投資者(以下簡稱“‘北向通’投資者”)、經人民銀行認可的接入交易中心繫統併為境外投資者提供客戶端的境外電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境外電子交易平臺”)、承擔支援“北向通”相關交易服務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北向通’交易服務機構”),開展“北向通”交易相關業務應遵守本規則。

  1.4上述機構開展“北向通”業務,應遵守內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業務規則。“北向通”交易服務機構應當為境外投資者了解內地相關法律和規則、業務流程、市場資訊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1.5 “北向通”投資者開展“北向通”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並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規定履行交易資訊披露和報告義務。

  第二章 投資者管理

  2.1參與“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資者,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關於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市場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5〕220號)等規定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條件。

  2.2境外投資者入市流程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入市指引辦理。交易中心可代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辦理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並開立交易賬戶。開立交易賬戶後,境外投資者成為交易中心交易成員。

  2.3交易中心定期將境外投資者交易賬戶開立情況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告。

  2.4交易中心組織“北向通”報價機構(以下簡稱“報價機構”),為境外投資者持續提供報價。

  2.5報價機構應是具備較強的報價、定價能力,且具有良好國際聲譽的做市機構,具備支援“北向通”業務持續穩定開展的人員、制度和設施,以及其他為債券市場提供流動性所必要的能力。

  2.6報價機構參與“北向通”業務,應與交易中心簽署相關協議,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市場基本規則

  3.1“北向通”交易的品種為現券買賣,可交易的券種為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各類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中央銀行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同業存單、資産支援證券等。

  3.2“北向通”交易日為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香港市場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日期。

  3.3“北向通”交易時間為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間,具體為每個交易日北京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3.4“北向通”結算方式為券款對付(DVP)。

  3.5“北向通”交易應符合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資金跨境流動管理等各項規定。

  3.6“北向通”交易手續費參照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收費規則執行。

  第四章 報價交易

  4.1“北向通”交易的基本流程為:境外投資者通過境外電子交易平臺發送交易指令,交易指令傳輸至交易中心繫統,最終與交易對手方在交易中心繫統達成交易。

  4.2“北向通”採取請求報價等方式進行交易。經人民銀行同意,交易中心可根據市場情況、境外電子交易平臺情況調整“北向通”交易方式。

  4.3“北向通”請求報價

  “北向通”請求報價的基本流程為:境外投資者通過境外電子交易平臺向報價機構發送只含量、不含價的報價請求,報價請求實時傳輸至交易中心繫統;報價機構通過交易中心繫統向境外投資者回復可成交價格;境外投資者確認價格並在交易中心繫統達成交易。

  4.3.1境外投資者發送報價請求

  (1)境外投資者可向一家或多家報價機構發送報價請求,報價請求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方向、債券代碼、券面總額、請求有效時間、清算速度等。

  (2)境外投資者可設定請求有效時間,最長為1個小時。請求報價流程時間超過請求有效時間,交易自動終止。

  (3)境外投資者發送報價請求的請求量最低為100萬元人民幣,最小變動單位為100萬元人民幣。

  4.3.2報價機構進行報價回復

  (1)報價機構應盡力以合理價格及時回復境外投資者的報價請求。

  (2)對於收到的報價請求,報價機構可提交具名、全量並帶有凈價、到期收益率、回復有效時間等交易要素的報價回復,也可選擇拒絕回復。

  (3)報價機構應在境外投資者設定的請求有效時間內進行報價回復,並可在請求有效時間的範圍內設定回復有效時間。

  (4)報價機構可拒絕、撤銷或修改已提交且境外投資者未確認的報價回復。

  4.3.3境外投資者確認成交

  對於收到的報價回復,境外投資者可在報價機構設置的回復有效時間內,選擇一筆確認成交,其他報價回復自動失效。

  4.3.4交易達成

  境外投資者確認成交後,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生成成交單。報價機構、境外投資者、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根據成交信息辦理結算。

  4.4境外投資者委託結算代理人代其交易的,按照交易中心現行交易規則執行。

  第五章 市場監測、處置與資訊披露

  5.1“北向通”投資者交易及資訊披露行為違反或可能違反本規則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規定的,交易中心可進行調查。

  交易中心可直接向“北向通”投資者了解情況,也可授權“北向通”交易服務機構向境外投資者了解情況。“北向通”投資者、境外電子交易平臺、“北向通”交易服務機構等應配合交易中心調查,並根據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供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

  5.2交易中心根據《債券交易規則》等業務規則,對“北向通”以下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測:

  (1)頻繁發送不反映真實交易意向的報價量;

  (2)報價回復價格、成交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公允價格;

  (3)以任何形式操縱市場、進行內幕交易,擾亂市場秩序;

  (4)未按成交資訊履行結算義務,多次出現結算失敗;

  (5)人民銀行、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北向通”投資者發生上述異常交易情形的,交易中心視情節輕重採取口頭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或取消“北向通”交易許可權等措施。

  5.3“北向通”交易雙方交易達成後如出現結算失敗情形,應及時向交易中心提交結算失敗説明。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北向通”交易服務機構提交。

  5.4齣現《流通規則》規定需進行資訊披露的關聯交易等特定交易行為情形,交易雙方應及時通過交易中心進行資訊披露。“北向通”交易服務機構應為境外投資者資訊披露相關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引。境外投資者需提交相關材料的,由“北向通”交易服務機構代為提交至交易中心。

  5.5“北向通”投資者、“北向通”交易服務機構、境外電子交易平臺等應積極配合交易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則

  6.1本規則以及交易要素、成交單內容等交易相關資訊以中文為準。

  6.2交易相關數據以交易中心繫統記錄的數據為準。交易中心對其系統中産生的任何資訊、數據具有完全的智慧財産權。

  6.3本規則由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6.4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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