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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知員工懷孕解除合同 被判違法賠償3萬餘元

2017年05月08日 10:09:09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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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不知員工懷孕解除合同 公司違法賠償3萬餘元)

  重慶晚報訊 公司在不知曉女員工懷孕予以解除是否屬於違法解除?日前,渝中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公司的解除行為係違法解除,判決重慶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30334元。

  2013年3月25日,王某進入公司上班,主要工作職責為列印保單。6月15日,王某所在的營業部和重慶某項目整體併入營業總部。王某仍然擔任營業總部保單列印工作。2015年7月7日,公司通知王某調至營業總部從事銷售工作。王某當即表示不同意對其作出的上述工作調動。7月15日,公司向公司工會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告知書》,隨後,公司工會同意了上述意見。2015年7月31日,公司向王某發出《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8月6日,王某到醫院進行了門診檢查,診斷出已懷孕一個月。

  王某認為,自己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已懷孕,公司屬於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於是起訴到渝中區法院,請求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3萬餘元。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本案中,王某于2013年3月25日進入公司工作,雙方即建立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公司2015年7月31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但根據本案查明事實,王某此時已懷孕,所以,公司的解除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辯稱解除勞動合同時不知曉王某懷孕的事實,所以不屬於違法解除的意見。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並未規定以用人單位知曉女職工在孕期為前提,法院對此辯稱意見不予採納。公司係違法解除,應當向王某支付賠償金。

  據此,法院遂作出判決,王某應獲賠3萬餘元的賠償。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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