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泰國遊乘船骨折 告旅行社獲賠12萬
李女士在泰國乘坐旅行社安排的遊船前往珊瑚島,上船時因腳踩到濕滑的坐墊而摔倒,致手腕部骨折,為此她將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旅行社則稱,因旅遊團成員搶座導致坐墊被碰到地上,故與他們無關。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旅行社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李女士獲賠12.8萬餘元。
原告構成十級傷殘
2016年1月22日,李女士與被告旅行社簽訂《出境旅遊合同》,參加被告組織的同年1月25日至2月3日的泰國8晚10天旅遊團並繳納費用4800元。2月1日,李女士在泰國乘坐被告安排的遊船前往珊瑚島旅遊途中,因坐墊放在遊船地上,她踩到濕滑的坐墊導致滑倒,造成左手骨折。事發當天,李女士在泰國醫院就診,經診斷為腕部骨折並住院治療一天。同月3日,李女士隨旅行團回國。
李女士之後起訴稱,因船工工作失誤、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她上船時不慎摔傷,並在當地醫院救治。後經鑒定,其所受傷害構成十級傷殘,並需進行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但被告除為原告墊付過在泰國手術期間的費用外,拒絕賠償其他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索賠近13萬元。
被告被判賠償12.8萬
被告旅行社則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稱事發時由於旅行團成員搶座,導致坐墊被碰到遊船地上。而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能夠判斷踩在坐墊上是有危險性的,故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成立旅遊合同關係,被告作為旅行社應當承擔安排旅程、提供交通等義務,亦應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旅遊過程中,原告在被告的安排下乘坐交通工具,被告即應承擔相當於承運人的責任,即保證原告的人身安全。現原告因船舶地面有濕滑坐墊,導致原告受傷,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故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據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2.8萬餘元。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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