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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決定對佳能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17年01月05日 08:12:18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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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1月4日),商務部網站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反壟斷法》、《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舉報,商務部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對佳能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佳能)收購東芝醫療系統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東芝醫療)全部股權涉嫌未依法申報案立案調查。經查,佳能收購東芝醫療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決定對佳能處以3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基本情況

  (一)相關當事方。

  收購方:佳能。佳能于1937年在日本設立,于1949年、2000年分別在日本和美國上市。佳能主要從事辦公産品、影像系統産品和工業設備的開發、生産、銷售及服務等業務。佳能在中國擁有16家子公司,主要從事辦公産品、影像系統産品和工業設備的開發、生産、銷售及服務等業務。營業額(略)。

  被收購方:東芝醫療。東芝醫療于1948年在日本設立,主要從事醫療用器械與系統的研發、生産、銷售和維修服務業務。東芝醫療在中國主要從事醫學影像診斷設備的進口貿易、銷售和服務。營業額(略)。

  出讓方:東芝。株式會社東芝(以下簡稱東芝)于1904年在日本設立,1949年在日本上市。在本交易實施前,東芝持有東芝醫療100%的股權。東芝主要業務涉及電力和基礎設施、社區解決方案、醫療健康、電子元器件、生活産品及其他業務6個部門。

  (二)交易概況。

  東芝為解決財務困境,欲出售其持有的東芝醫療100%股權。2016年3月9日,佳能獲得此交易的排他談判權。相關當事方作了如下交易前準備工作:2016年3月8日,三位自然人成立特殊目的公司MS Holding(簡稱M公司)。3月15日,東芝將東芝醫療全部已發行的普通股轉化成三類股權:(1)有投票權的20股(A類股);(2)無投票權的1股(B類股);(3)100份認股權證(有權購買普通股)。

  2016年3月17日,M公司與東芝簽署協議,購買東芝醫療有投票權的20股A類股(交易對價:略);佳能與東芝簽署《股份等轉讓合同》,購買東芝醫療無投票權的1股B類股(交易對價:略)和100份認股權證(交易對價:略)。當日,上述協議即履行完畢。(以下稱步驟一,目前已經實施完畢)

  根據《股份等轉讓合同》的約定,在獲得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司法轄區的反壟斷批准後,佳能行使新股預約權(支付對價為100日元,約合人民幣5.76元),將認股權證轉化為有表決權的普通股;東芝醫療將從M公司和佳能分別回購A類和B類股並予登出。至此,佳能將完成收購東芝醫療100%股權。(以下稱步驟二,目前尚未實施)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本案所涉交易係佳能收購東芝醫療全部股權。本交易雖然分為兩個步驟實施,但兩個步驟緊密關聯,均是佳能取得東芝醫療全部股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構成《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佳能和東芝醫療2015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且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達到了《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2016年3月17日,步驟一已實施完畢,即東芝醫療的全部股份和新股預約權均已經轉移完畢,與之對應的全部價款也已支付完畢。儘管經營者集中尚未實施完成,但在向我部申報前,已經開始實施,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我部對佳能收購東芝醫療全部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産生排除、限制競爭的影響。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同時考慮到如下因素:第一,本案係舉報案件,但佳能和東芝約定在實施步驟二前應取得包括中國在內的司法轄區執法機構的批准,且事後確實進行了申報;第二,當事方分步驟實施交易的直接目的是使東芝儘快拿到全部價款以渡過財務危機,但這也表明當事方明知負有申報義務而故意規避以推遲履行申報義務;第三,本案經營者集中雖已開始實施,但尚未最終實施完成,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我部決定對佳能處以3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款繳納方式(略)。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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