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張喜威
12月21日早間,隨著國海證券一則“停牌事項進展”公告的發佈,“假章門”事件也告一段落。
儘管“假章門”事件所涉機構之間就解決方案達成共識,但債券代持業務背後的一系列問題仍然值得討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經過多方採訪了解到,債券代持業務本身屬於表外非標準化交易。在代持期間,雖然債券實際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但由於表面上債券已賣出,所以被代持的債券資産並不會體現在實際持有機構的表內。
在債券市場整體下行的當下,對於金融機構而言,若季末或年末通過代持加杠桿而實際持有大量債券,而這些債券的損益情況又不在財務報表中體現,是否意味著機構涉嫌違反財務會計相關法律法規及信披規定呢?
凱鵬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合夥人石峰表示,轉移虧損、修飾財務報表是違反財務會計管理法律法規的。而將債券暫時轉出,降低風險資本佔用量,則違反資訊披露、勤勉盡責義務,損害投資者利益。
被代持債券不在表內
所謂債券代持,指機構將自己買來的債券,轉讓給代持機構,並約定在一定時間內以一定的價格買回。實際上,這個過程涉及兩份協議,一份是明面的債券賣出協議,而另外一份則是債券賣出時附帶的遠期的買回協議,雙方一般不公開。
一位資深業內人士稱,有時候根本不簽協議,也不蓋章,交易雙方僅憑信任。
在債券牛市的情況下,債券的實際持有方就會按照約定回購被代持的債券,獲得收益,代持方也可以獲得代持費用,雙方實現“共贏”。一旦市場走熊,標的債券出現較大浮虧,實際持有方就可能不承認協議的有效性,拒絕回購。據了解,在債券市場大牛市的時候,也可能會出現代持方為獲得更多的收益而拒絕買回的情況。
華南地區一位銀行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債券代持算是非標準化的買斷式回購交易。金融機構通過代持把債券轉移出去獲得資金,而這些債券就在賬面上消失了。
實際上,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也有質押式回購交易、買斷式回購交易。
上述銀行人士表示,質押式回購交易和買斷式回購交易有標準的流程,對交易對手、標的券都有限制。但最根本的區別,還是回購交易是表內的標準化交易,而代持則是表外的非標準化交易。也就是説,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上的回購交易會體現在表內;而被代持的債券在代持期間不會體現在發起代持機構的財務報表上。“如果體現的話,還進行這種交易幹嘛?”
一家券商機構資深人士也告訴記者,回購交易和代持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於一個表內,一個表外。
記者注意到,代持業務上一次引起市場的廣泛關注是在2013年的債市監管風暴期間。隨後,監管機構出臺了一些列措施,對丙類戶進行嚴厲的整頓和限制。
代持面臨法律風險
前述券商機構人士表示,2013年之前的丙類戶代持,主要是涉及到利益輸送問題,而現在這種債券代持交易是在機構和機構之間進行,並不涉及利益輸送,只是單純的代持。
儘管如此,在債券市場持續走低的當下,代持業務也面臨一系列問題。
“機構通過代持獲得資金後,用這些資金買入新的債券,還可以找其他機構進行代持。如此反覆操作,就可以實現加杠桿的目的,以獲得更多的收益。”前述銀行人士稱。
一些機構通過代持業務在表外反覆加杠桿,實際持有大量的債券。而在債券市場持續下跌的情況下,這些表外交易所帶來的損失如果不能在財務報表中體現,對於上市的券商來説,是否涉及信披問題?對於記者的這一問題,前述券商機構人士笑而不答。
“從具體操作上看,債券持有方通過銀行間交易與代持方達成口頭協議,或者是簽了陰陽合同,將債券轉讓到丙賬戶做代持,債券持有方在債券到期前便從代持方收回代持的債券,以規避監管,且雙方通常均不入賬,屬於表外交易。”石峰認為,這涉嫌違反內部控制、資訊披露方面的規定。
石峰表示,在季末、年末等關鍵時點,一些機構為了掩蓋債券投資的虧損,就以代持方式向其他機構轉移這部分虧損。在代持期間,雙方通過賬外賬處理,這違反了基本的財務會計法規和準則。
“將債券暫時轉出,降低風險資本佔用量,違反資訊披露、勤勉盡責義務,損害投資者利益,可能導致違約,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過去代持行為多發生在銀行,現在券商和基金的需求量也在增大。”石峰稱,所謂風險資本,是指用來支援其業務發展,抵禦風險,併為債權人提供“目標清償能力”的資本。如果將債券轉出,就可以降低風險資本佔有量,盤活資本。但是這種行為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可能造成將來資不抵債,無力償債而違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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