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經貿  >   商業

網約車不得巡遊攬客 駕駛員提供服務時應攜帶兩證

2016年08月01日 14:53:22  來源:北京晚報
字號:    

  今天上午,國家交通部發佈《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徵求意見稿)。該規範明確提出,運輸車輛應隨身攜帶預約計程車運輸證,駕駛員應攜帶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且不得在街上巡遊攬客。規範從今天起至本月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對於網約車經營者,規範提出了“提供24小時不間斷經營服務”的要求,當服務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經營者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車輛方面,規範明確,應取得當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和行駛證及當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此外,應通過安裝車載終端等手段,對車輛運作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網路服務平臺提供服務車輛與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一致。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和完整的車輛維修、保養檔案,確保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測。運輸車輛應隨車攜帶《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車內設施配置及車輛性能指標應明顯高於當地主流巡遊出租汽車,宜提供網際網路無線接入、手機充電器、紙巾等供乘客使用。

   根據規定,駕駛員應接受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制度,備有培訓檔案。運營期間,駕駛員人像等個人生物特徵數據也應被實時採集,以確保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在運營服務中,駕駛員不應巡遊攬客,不應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巡遊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到達目的地後,應主動向乘客提供相應本地出租汽車發票,集團用戶統一開具或者約車人、乘客另有要求的除外。對於備受熱議的繞路和甩客問題,規範明確,運營過程中可根據網路服務平臺規劃線路或乘客意願選擇合理路線,不得繞路,不得中途甩客。乘客下車時,駕駛員應提醒乘客使用客戶端等,通過匿名打分和意見反饋等方式對本次服務行為進行評價。

   為保證乘客安全,規範表示,應實現車輛位置資訊實時分享功能,經約車人或乘客認定後的他人可隨時查看服務過程中的車輛動態位置資訊;個人電話加密功能,乘客與駕駛員之間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溝通聯繫;“一鍵呼叫”功能,乘客遇緊急情況使用時,能夠實現車輛實時動態資訊及駕駛員資訊向網約車經營者自動發送。

   對此,市民可在交通部官網下載表格進行意見反饋。(殷呈悅)

[責任編輯:葛新燕]

特別推薦
點擊排名
聚焦策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