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節假日,不少職場人選擇用帶薪年假拼假。2015年以來,國家多次公開強調落實帶薪年假,引發了人們對這一制度的關注。據媒體近日報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每年審理的近5000件勞動爭議案件中,近三分之一都涉及帶薪年假問題。帶薪年假涉及很多細節方面的問題,關係到勞動者能否享受這一權利或很好地維權。
上周,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通過問卷網,對1997名職場人士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73.5%的受訪者所在單位有帶薪年假,不過,64.9%的受訪者稱自己所在單位規定帶薪年假必須一年休完,過期清零。如果沒有休年假,僅30.4%的受訪者表示自己所在單位會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71.5%的受訪者希望單位統籌為員工安排休帶薪年假。
73.5%受訪者所在單位有帶薪年假
郭文韜曾經在北京某4S店工作5年,在職期間,單位從來沒有給他提供過帶薪年假。“那時候根本不了解這些,離職後聽別人説起,才知道自己損失了很多。”郭文韜説,離職後,他和同事想過就補償問題和老闆打官司,最終因成本太高放棄。在他看來,能正常享受帶薪年假的大都是在國家單位和大企業工作的人員,給小企業和私人打工的勞動者很難享受到,也往往對此沒有意識或不太堅持。
根據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本次調查顯示,73.5%的受訪者所在單位有帶薪年假,21.9%的受訪者沒有。進入職場1年以上的受訪者中,休過帶薪年假的佔71.0%,沒有休過的佔24.5%。進一步調查顯示,進入職場5年以上的受訪者中休過年假的人的比例(74.8%),高於進入職場1年以上5年以下的受訪者(62.7%)。
現在在深圳一家金融媒體工作的張彩瓊步入職場已經3年,雖然單位允許帶薪休假,但她從來沒有休過。“剛入職時工作緊張,自己又是新員工,不太好意思提休假,病假、事假都沒請過,怕被扣印象分。目前這個單位,我才來了不到1年,不知道能不能享受帶薪休假”。
按照2008年9月18日開始施行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其實單位給員工提供的假期不算少,但是新員工對於這些假期怎麼休往往不太清楚。有的人以為年假就是春節假期。有的員工覺得自己休了産假、探親假,就沒有帶薪年假了。”在河北石家莊某事業單位工作的唐麗娟(化名)説。
根據《條例》和《辦法》的有關規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産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僅30.4%受訪職場人士所在單位會按規定支付未休年假工資
最近,帶薪年假跨年清零的現象引起了人們關注。調查中,64.9%的受訪者稱自己所在單位規定帶薪年假必須一年休完,過期清零。
上海律師協會勞動關係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遠業律師事務所主任溫陳靜向記者介紹,用人單位帶薪年假跨年清零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國家法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公司額外提供的福利年休假可以按照自己的制度規定年底清零。
北京朝陽法院日前也結合案例提示,用人單位帶薪年假跨年清零的規定違法。
《條例》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調查中,62.2%的受訪者表示自己知道這條規定,37.8%的受訪者坦言不知道。進一步調查顯示,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休年假,僅30.4%的受訪者所在單位會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54.5%的受訪者回答不會,還有15.1%的受訪者不清楚。
《辦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公司提供年休假,員工沒有休,只要沒超過訴訟時效一般都有補償。在實際案例中,舉證問題十分重要。”溫陳靜介紹,帶薪年假應休未休舉證責任在單位。單位沒有證據證明統籌安排員工休年假,員工認可單位曾安排過,單位無須再舉證。單位提供年假,要證明員工主動提出不休,是比較難舉證的。
記者了解到,北京規定用人單位保存兩年工資支付記錄備查,所以案例中超出兩年的部分由勞動者舉證。溫陳靜介紹,上海也要求用人單位保存兩年工資支付記錄備查。“目前上海司法實踐中,勞動者主要主張當年和上一年度的未休年假折算工資”。
張彩瓊對記者説,她工作過的單位都實行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的制度,她很想知道未休的帶薪年假按照什麼標準補償。
記者查閱《辦法》發現,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
71.5%受訪職場人士希望單位統籌為員工安排休帶薪年假
調查中,51.5%的受訪者認為自己了解帶薪年假相關規定,回答非常了解和比較了解的受訪者分別佔8.3%和43.2%,39.4%的受訪者表示自己不太了解,7.3%的受訪者完全不了解,1.8%的受訪者回答不好説。
郭文韜認為,關於休假的法律法規太細了,勞動者可以享受哪些休假權利,也往往是從單位得知,而單位或老闆大都不會主動提醒員工休假。“敢就這些問題和單位打官司,一般也是在離職以後,但是那時很多事就不好處理了”。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但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受這個時間限制。
《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調查顯示,71.5%的受訪者希望單位統籌為員工安排休帶薪年假。
帶薪休假制度如何更好落實?調查中,42.2%的受訪者希望勞動部門加強監管,對落實不力的單位進行處罰;20.7%的受訪者希望國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加實施細則;16.1%的受訪者贊成對落實得好的單位給予一定獎勵或補貼;10.4%的受訪者呼籲用人單位公開休假規定;7.8%的受訪者呼籲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用人單位和員工法律意識;2.8%的受訪者提醒勞動者主動了解帶薪年假相關規定。
唐麗娟認為,既然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的合法休假權,用人單位就不應總想著打擦邊球,在假期上“缺斤短兩”。“單位主動保障員工休假權利,大大方方為員工休假提供便利,能增強員工對單位好感,也更能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
受訪職場人士中,63.1%的受訪者進入職場已5年以上,28.9%的受訪者進入職場1年以上5年以下,8.0%的受訪者進入職場不滿1年。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