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經貿  >   區域經濟

“今日頭條”被指侵權遭索賠1億

2016年11月08日 09:42:24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因認為“今日頭條”侵犯了自己的“頭條”商標專用權,北京博天恒業廣告有限公司將運營“今日頭條”的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億余元。近日,該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北京博天恒業廣告有限公司在起訴稱,早在2011年,該公司經合法註冊,就取得了“頭條”商標專用權,有效期至2021年1月,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主要是廣告服務業務。而今日頭條APP是由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開發運營的,並將“頭條”二字作為APP的圖標使用。在網頁版也突出使用“今日頭條”、“頭條”等標識。

  博天恒業公司請求法院確認字節跳動公司將“今日頭條”和“頭條”在網站上使用,以及作為移動客戶端的名稱及標識的行為屬於侵權,判令字節跳動公司停止使用包括“頭條”、“今日頭條”字樣的名稱作為其含有廣告服務的産品名稱或標識,並索賠1億余元經濟損失。

  博天恒業公司認為,雖然表面上“今日頭條”是一款轉載資訊為主的工具,但實際上是以推送廣告為目的的盈利産品,該APP在向用戶推送一般資訊內容的同時,還進行廣告代理、廣告宣傳、廣告發佈等活動。這與博天恒業的廣告服務是相同的。也就是説,字節跳動公司用了“頭條”商標,用在APP上,進行了廣告服務就是侵權行為。

  博天恒業的代理律師表示,今日頭條公司的CEO曾自稱,今日頭條的經營模式就是挖掘廣告,將用戶引向客戶廣告。去年收入十幾個億,今年全年收入可能達到60億,這都是廣告收入,按照被告獲利情況索賠1億很正常。

  字節跳動公司當庭反駁説,今日頭條一直是在規範使用自有的註冊商標。字節跳動公司為“今日頭條”、“頭條”及圖標在第9類可下載軟體、第41類線上娛樂服務、第42類提供網際網路搜索引擎、第38類網際網路電腦終端等服務項目上都註冊了商標,APP主要是呈現視頻、文字、圖像內容,與廣告宣傳和傳播性質完全不同,與博天恒業在第35類廣告服務上的註冊商標也毫無關係,也不可能造成混淆,因此不涉及侵權問題。

  庭審最後,雙方均表示可以接受調解。

  最終,法官表示該案將進入調解階段,此案當庭未作出判決。(王曉飛)

[責任編輯:葛新燕]

特別推薦
點擊排名
聚焦策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