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清倉式”減持等套路頻出,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屢屢成為監管與輿論的焦點 製圖/華嘉越
[ 上市公司股東的一些減持行為,法律法規缺乏明確界定,導致缺乏監管依據;有些違法違規減持,雖然有明確監管規定,但處罰過輕,無法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要對減持進行規範,就必須完善監管制度 ]
花樣翻新的減持手段,層出不窮的減持理由,動輒數億乃至上百億的減持,伴隨著解禁洪峰的到來,A股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們,正在進行著一場“收割”遊戲。
從利用限售股質押違約,通過司法強制劃轉,進行變相減持;到協議轉讓規避監管規定,將限售股變為普通股,借道大宗交易減持;再到利用資訊優勢,借助高送轉、發佈利好消息拉升股價,實現普通股精準減持;甚至秘而不宣地偷偷減持,以及內幕交易等。這些不但成為A股市場久禁不絕的痼疾,而且有愈加隱蔽、氾濫之勢。
“各種各樣的減持,有些屬於制度套利,也有些處於灰色地帶,還有些是違法違規,甚至涉及犯罪的行為。”業內人士向第一財經記者分析,除了法律已有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很多上市公司股東的違規減持行為,都與制度漏洞存在直接關係。
完善減持監管制度至關重要。多位業內人士認為,一方面,上市公司股東的一些減持行為,法律法規缺乏明確界定,導致缺乏監管依據;另一方面,有些違法違規減持,雖然有明確監管規定,但處罰過輕,無法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要對減持進行規範,就必須完善監管制度,實現從嚴監管,堵住法律法規和監管的漏洞。
限售股變相減持
中毅達2 月 20 日晚間公告稱,公司收到第二大股東西藏一乙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西藏一乙”)告知函,山西省夏縣人民法院2月17日作出裁定,將西藏一乙持有的1850萬股限售股扣劃給自然人倪贛,扣劃股份佔西藏一乙持股數的15.34%,佔公司總股本的 1.72%,扣劃後,西藏一乙持有1.02億股,持股比例 9.5%,仍為中毅達第二大股東。
1月14日,中毅達曾披露,西藏一乙將持有的1850萬股,質押給倪贛。但到了2月17日,中毅達公告稱,因西藏一乙未履行擔保責任,其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收到山西省夏縣人民法院兩份執行裁定書,分別裁定將其持有的1850萬股股份凍結,並扣劃至倪贛名下。一天之後,上述股份就被火速扣劃至倪贛名下。
西藏一乙所持中毅達股份,從質押到被凍結,前後僅僅35天,而從凍結到扣劃,則更是只用了短短4天時間,整個過程前後歷時也僅有39天,且凍結和扣劃均在同一天完成。如此快速的行動,在同類案件中堪稱罕見。
2015年11月,中毅達曾出現9個交易日暴漲114%的紀錄。2016年1月,也曾出現11個交易日拉升101%的情況。而此次扣劃之前,西藏一乙曾大幅減持。披露資訊顯示,2016年1月、9月,西藏一乙四次累計減持中毅達持 5356 萬股,佔其總股本的 4.99%,合計套現達7.6億元以上。
“按照正常流程,肯定沒有這麼快。”深圳卓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維光向第一財經記者分析,抵質押物只是擁有優先受償權,而不是所有權轉移,處置前要對抵質押物進行價值評估,再通過拍賣等方式變現,所得資金用於清償債務,而不是直接獲得股權。這種直接劃轉股權給質權人的做法,在法律上屬於“流質”,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西藏一乙的做法,不排除變相減持的可能。
制度套利、資訊操縱
西藏一乙、袁明等之所以借司法之名,行減持之實,背後都有規避減持監管規定的隱情。根據中毅達公開披露資訊,經過多次減持後,西藏一乙的持股比例從16.25%降至目前的9.5%。而截至2016年9月底,西藏一乙持有中毅達1.2億股,全部為限售股,而其質押給倪贛的1850萬股,亦為限售流通股。
高管辭職後減持、協議轉讓,規避、突破監管規定,以實施減持的例子更是不少。2016年8月底之後,壹橋股份實際控制人劉德群及其一致行動人劉曉慶、趙長松等人,在三個月時間裏累計減持1.39億股,佔該公司股本的14.65%,其中,僅劉德群一人就減持9660萬股,減持比例10.14%。
劉德群既是壹橋股份實際控制人,也是公司董事、高管。截至2016年6月底,劉德群持有壹橋股份3.27億股,其中2.92億股為高管鎖定股,無限售股為3510萬股。按照每年只能減持25%的規定,劉德群2016年最多減持8200萬股。減持一部分後,劉德群于去年9月30日辭去了董事長、總經理等多項職務,為繼續減持掃清道路。
同其他方式相比,協議轉讓更為複雜,成為一些上市公司繞道減持、拉抬股價的工具。2014年12月22日,江蘇文峰集團將其所持文峰股份1.1億股,以8.63億元的價格,協議轉讓給陸永敏。但事後查明,陸永敏實際上是代文峰集團持有。此後,文峰股份股價一路上揚,四個月的時間裏,股價從10元左右,大幅上漲到52元。而在此期間,其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卻大幅減持,累計套現達87億元。但事後查明,陸永敏實際上是代持,並非真正受讓。
“協議轉讓一方面是‘洗股’,並不是真正轉讓,目的是繞過限售股的監管規定。”深圳一位私募人士認為,如此一來,限售股變為普通股,未來可以不受限制。而且協議轉讓可以拉升股價,配合普通股減持。
選擇有利的時機,釋放利好消息掩護股東出逃,在一些上市公司股東減持中屢次出現。引起市場譁然的山東墨龍,便是最新的例子。在業績預告下修之前,山東墨龍股東已大肆減持。
堵住制度漏洞
“利用違約、訴訟等方式,實現限售股變相減持,在法律、程式上是沒有問題的,反過來也説明在監管、法律上確實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華浩表示,限售股的權利本來就受到限制,質押時發生違約,就可能發生所有權轉移,為變相減持提供了空間。
劉華浩認為,依據《擔保法》,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才屬於可出質權利,那麼,限售股是否合法有效,就值得探討。實際操作中,限售股質押,往往成為變相減持的工具。在此情況下,一方面要通過法律、司法部門加強對此類行為的實質監管,並厘清具體案例的不同情況。
而另一方面,股票具有特殊性,要與普通質押物進行區分,不能與普通質押物同等對待,從而堵住變相減持的漏洞。此外,與大宗交易制度結合,進行必要的改革,加強資訊披露監管,以提高資訊透明度。
“限售股變相減持,主要還是前後股東的權利義務承接上,缺乏明確的依據和約束。”上海師範大學副教授黃建中向第一財經記者分析,減持是股東的權利,本來不應過多干涉,但從目前A股市場顯示來看,必須適當嚴管。應當明確限售股可以轉讓,但受讓方必須嚴格承接原來的所有義務,從而堵住變相減持的漏洞。
“利用資訊優勢,明顯配合減持,這才是最可怕的。”黃建中説,一方面利用資訊操作,一方面配合減持,屬於典型的資訊操縱,包括部分高送轉、業績預增等,還涉及內幕交易,不僅僅是違規的問題,而是已經構成犯罪,或者與犯罪行為存在聯繫。
“很多上市公司股東的減持,動輒好幾個億,乃至上百億,但出現違規的,頂格處罰也才60萬元,相對所得不過九牛一毛。”劉華浩説,違法成本太低,是引發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個重大原因。
“要想真正威懾資訊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必須要加強監管處罰力度。”黃建中説,目前除了內幕交易等少數情形,包括高送轉、資訊披露在內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未進入刑法。他建議,應將這些行為中較為嚴重的情形列入刑法,同時大幅提高對相關行為的經濟處罰力度。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