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長假即將到來,如果勞動者選擇堅守崗位,加班工資該怎麼算?記者了解到,在初一、初二、初三當天加班的,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1月27日(除夕)至2月2日(初六)放假調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其中,1月28日(初一)至30日(初三)為春節法定節假日,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1月27日(除夕)、1月31日(初四)至2月2日(初六)4天裏,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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