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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商標“搭便車”有法律風險

2016年12月14日 14:52:08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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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根據最高法的判決,邁克爾·傑弗裏·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但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

  該案審判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闡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她指出,在適用商標法相關規定,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的,該特定名稱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該特定名稱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相關公眾使用該特定名稱指代該自然人;該特定名稱已經與該自然人之間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

  據了解,關於商標行政糾紛中涉及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等問題,在國內司法實踐中一直不明確。最高法院在本案判決中所闡述的法律適用標準對於統一此類案件的裁判標准將産生重要影響。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獨立諮詢監督委員會委員張廣良認為,“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合理地平衡了再審申請人與喬丹公司的利益。該案既是一堂生動的智慧財産權普法課程,又體現了中國在智慧財産權保護方面負責任的態度。

  案件宣判當天,邁克爾·傑弗裏·喬丹通過其代理人發表聲明稱:“很欣慰地看到,在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的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他同時表示尊重中國的法律,也期待著上海的法院對尚在審理中的姓名權侵權案件作出判決。

  “最高法在本案中不僅明確了自然人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同時也回答了如何保護外國人中文譯名的問題。”張廣良認為,最高法在本案判決中所闡述的法律適用標準對未來類似案件的審判將産生重要影響。“中國企業應當注意從本案中吸取經驗,注意不要因為試圖用商標‘搭便車’而給自身長遠發展帶來法律風險。”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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