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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嚴禁利用PPP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2017年05月04日 09:10:24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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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北京5月3日訊 記者曾金華報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日前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從加強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管理、規範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等多方面,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通知》明確,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加強頂層設計、著力推進制度建設,覆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風險評估和預警、風險事件應急處置、債務違約分類處置、監督體系等各個環節,形成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和監督的“閉環”制度體系。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六部門聯手“重拳出擊”,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明確了規範的舉債融資行為邊界和負面清單,正面引導地方政府履職盡責,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

  組織全面清理整改。各省級政府儘快組織一次摸底排查,全面改正不規範的政府融資擔保行為,對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切實加強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管理。《通知》要求,規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金融機構行為,如土地注資、擔保承諾、境外發債等,分清政府和企業責任邊界。

  《通知》要求,融資平臺公司在境內外舉債融資時,應當向債權人主動書面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並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金融機構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

  規範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允許地方設立各類股權投資基金等,依法實行規範的市場化運作。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通知》明確,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參與PPP項目、設立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進一步健全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通知》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強調地方政府舉債一律採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建立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制。加強對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以及融資平臺公司舉債融資情況的監測,建立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金融機構等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

  《通知》還要求全面推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債融資行為的決策、執行、管理、結果等公開,嚴格公開責任追究,回應社會關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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