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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個稅改革應解決五方面問題 適當扣除重要生計支出

2017年03月13日 07:36:08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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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進個稅改革應解決五方面問題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制體系中一個重要稅種,也是一個與老百姓關係最為密切的稅種。近一段時間,社會上要求推進改革的呼聲不絕於耳、見仁見智。我們認為,中國在進入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個稅改革已經不是某一個具體要素的改革,而是進入到了一個整體性改革的新階段,需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進行統籌規劃、通盤設計。下面,就個稅改革若干熱點問題談幾點看法。

  綜合徵收範圍大與小問題

  因為分類所得稅存在諸多弊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除了對個人不同收入來源進行分類外,還採用將其全年的收入納入計稅範圍,從而可避免收入項目多反而納稅數額少的制度“悖論”。但多少收入項目應該納入綜合徵稅範圍,社會上對此有多種意見,其中一種看法是越多越好、越多越公平。對此,我們認為應客觀分析、綜合評估。一是我國人口眾多、幅員廣闊、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據有關統計,東部地區個稅收入佔個稅總收入比例約74.8%,而中西部組織的個稅收入只佔25.2%,地區之間收入差距非常明顯,在這種情況下,實行全面綜合徵稅對廣大中西部來講實際意義不大。二是實行全面綜合徵稅需要納稅人按年進行申報納稅,每個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就要填報各類收入資訊,同時稅務部門還要對每個納稅申報表進行核對統計,對多徵少徵情況做出裁決處理。這項工作不僅會大幅增加稅務部門的工作量,還給普通納稅人增添許多額外負擔。所以,我們認為,綜合徵稅範圍的確定一定要適度。建議可考慮將具有勞動報酬性質的收入,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納入到綜合課稅的範圍;對利息、股息、紅利等資本性所得仍然按照現行的分類計徵方式徵稅。

  扣除標準合理確定問題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稅制,即將個人收入按性質和來源不同分為11類,分別採用不同的徵稅扣除辦法。其中,在工資薪金扣除方面,目前規定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月。在確定這一標準時,按照社會平均消費支出水準並考慮了納稅人贍撫養系數等家庭負擔因素。同時,個人按國家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等“三險一金”也可在稅前扣除。此外,國家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允許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4%的年金繳費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從目前個人所得稅實際的稅前扣除水準看,總體上可以覆蓋城鎮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與國際上比較,我國現行定額扣除標準佔每人平均收入的比重還是比較高的。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單一定額扣除難以兼顧各個家庭的特殊情況,因此此次改革應當把家庭支出項目考慮進去,建議採取“基礎扣除+專項附加扣除”模式,即保持和適當調整現行工資薪金基本扣除標準,同時考慮將家庭部分重要生計支出項目予以一定額度的扣除,如教育、養老、醫療、住房貸款利息等,這樣可以解決單一扣除標准考慮不全面的問題,使兩種扣除方法相互補充,稅制設計更為合理,有效降低居民家庭稅收負擔。

  合理確定稅率問題

  我國現行個稅稅制邊際稅率最高一檔為45%,與很多國家相比,屬於中等略高水準。為此,社會上要求降低稅率的呼聲較高。個稅稅制設計本來就應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一般來説,高收入者獲取收入的能力較強,承受稅負的能力也勝過中低收入者,稅率設定的也會相對高點。目前,我國個稅制度的設計,特別是工薪稅七級累進稅率的設定正體現了上述原則。但是邊際稅率設定的過高,將不利於我國吸引國際高端人才和留住本國優秀人才,影響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目前,歐美國家均有下調個稅邊際稅率的趨勢,我國將會面臨更大的國際稅收競爭壓力。為此,我們也要做出積極的應對,合理調整稅率結構,將現行45%最高邊際稅率適當下調。至於對稅率結構的總體調整,我們建議應按照“增低、擴中、調高”的導向,積極體現“量能納稅、多得多繳稅”的原則,強化個稅在調節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功能,同時保持和兼顧稅制的適度競爭力。

  “工薪稅”佔比較高問題

  對於社會上將個人所得稅稱為“工薪稅”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結構中,工薪收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佔比較大,近年來大體在65%左右,這其實是一種正常現象。一是工薪收入是我國城鎮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據統計,2015年我國城鎮居民工資性收入佔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在60%左右,因此,工薪收入構成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收入來源實屬正常。二是近年來職工工資收入增長較快,據統計,2010年,我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36539元,2015年為62029元,增長了70%,“水漲船高”提升了工薪稅收所佔比重。三是中高工薪收入者對工薪所得稅的貢獻較大。據有關統計,北京市年收入20萬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佔全部工薪收入者的比重為5.3%,繳納稅款佔總稅款比重為77.3%。其中,年收入50萬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佔全部工薪收入者的比重僅為1.1%,繳納稅款佔比為46.4%。因此,國家所徵工薪所得稅中,普通工薪收入者繳稅較少,而中高工薪收入者的貢獻較大。所以,不能簡單説“工薪稅”是對中低收入者徵的稅,其對中高工薪收入者徵稅比重並不低。

  個人申報與家庭申報納稅方式問題

  在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下,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大多不進行直接的接觸,大部分是通過源泉扣繳的方式由支付方代扣代繳。這種方式對稅務機關的徵管水準要求不高,稅收成本較低。如果改為混合課徵模式,由於有綜合徵收部分,就需要納稅人“自行申報”,這就對稅務機關的徵管水準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我國目前無論是國稅部門還是地稅部門,其徵管系統均未與公安、工商、銀行等部門實時聯網,這也就意味著目前稅收徵管系統尚不具備及時準確掌握納稅人各項收入資訊的條件,實時監控機制尚沒有建立。因此,在我國實行家庭申報納稅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在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的國家中,存在家庭申報、個人申報以及家庭或個人申報納稅三種模式。據筆者了解,由於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稅可能會面臨諸如夫妻隱私、改變婚姻狀況等倫理問題,大部分OECD國家開始轉向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因此,實行家庭申報納稅利弊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不宜輕易下結論。

  (作者係中國社科院財稅研究中心執行副主任)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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