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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廣告新規實施一週 朋友圈廣告照樣任性

2016年09月08日 08:57:32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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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已正式生效,根據規定,自然人在自媒體發佈廣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説,個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體轉机發廣告不再是一轉了之,而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你的朋友圈,是否充斥著各種微商、代購?朋友開了一家月餅店,你迫於給面子轉發,算不算廣告?月餅品質有問題,你需要負責任嗎?針對這些消費者關注的熱點話題,成都商報記者採訪了成都市工商局相關處室負責人,權威解讀新規。

  新規實施一週 朋友圈廣告照樣任性

  目前,成都商報記者在很多市民的朋友圈發現,微商、代購仍然無一標注“廣告”,昨日,成都市工商局相關處室負責人權威解讀新規實施後,網紅、大V、普通消費者和代購微商三類人群在朋友圈轉發“廣告”該如何界定。

  9月1日起,《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明確要求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位置標明“廣告”,在粉絲經濟中的網紅、明星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佈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廣告”,自媒體發佈違法廣告也將承擔相應責任,如情節嚴重可處200萬元以內罰款。

  《辦法》已經實施一週,昨日記者調查發現,已有一些網站,將“推廣”改為了“廣告”,但在不少人的朋友圈中看到,微商依舊“面不改色”地在曬産品、曬訂單,相關內容也並未帶有“廣告”標識。

  隨後,記者對多家著名微信公眾號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沒有一家在題目中標識“廣告”,依舊與之前一樣或隱藏在文章之中,或直接進行推廣。

  從9月1日起,著名的公眾號“***報告”推送了6條內容,其中有3條表明是推廣,內容涉及食品、服飾、香水,但卻未見任何“廣告”字樣。一位自媒體人向記者透露,其實很多自媒體人最近都討論過《辦法》,但軟文廣告依然按照原來的方式操作,“加了‘廣告’怕影響閱讀。”

  網際網路廣告如何界定? 以商業為目的就算

  網紅大V 推薦私房菜算不算打廣告?

  把廣告主的範圍擴大到自然人,將網路紅人、大V在內的自媒體也納入管理是《辦法》的一個亮點,但不少人疑惑:網路大V推薦與朋友去吃的私房菜是廣告嗎?

  “如果網紅、明星等在網際網路上單純地進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參與廣告行為則不屬於廣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參與廣告的發佈,那在直播中就要説明以下是廣告。”成都市工商局表示,界定這些自媒體人所發佈的內容是否是廣告,關鍵要看是不是以商業促銷為目的,有沒有産生商業利益。同時,在自媒體上發佈的所有“推廣”現在也必須改名為“廣告”,讓消費者能夠一眼認出。

  普通人 點讚轉發商家活動算不算廣告?

  “這家店環境好,菜品新鮮,下次還要來”,再配上幾幅餐前必拍照;“凡加某微信號,即可得到價值1080元正品手錶,配禮盒,支援驗貨,每天限量200個!”這是不少人在朋友圈發過的內容,新規施行後,不少人蒙圈了:這樣的轉發算不算廣告,轉發了會不會被罰款?

  “沒有真正參與經營活動,則不是廣告,工商部門主要看主觀故意。”成都市工商局表示,類似的如果在網上發現很好的有趣的廣告內容,但不是為了發佈商品或服務而轉發,就不是廣告。而如果是為某一品牌、産品的商業目的做推銷就算是廣告,普通市民最好不要擅自轉發産品宣傳資訊,因為很多時候無法自證沒有參與經營活動。

  同時,根據新廣告法規定,廣告發佈者如果發佈了虛假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後果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微商代購 發佈産品資訊算不算廣告?

  “9月3日飛韓國,韓粧甩單來!”“這款奶粉已經賣斷貨好久了”……誰朋友圈沒有幾個微商、代購呢,新規實施後這些代購發佈的産品資訊算不算廣告?奶粉、藥品、保健品這些特殊物品是否還能隨便買?代購這些東西需要怎樣的手續?

  “代購、微商發佈的産品資訊當然是廣告。”對此成都市工商局認為毋庸置疑,微商代購在朋友圈發佈的內容如果是推銷産品,在這些發佈內容中就要明確標注“廣告”。與此同時,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違法廣告如何舉報? 截屏公證後可做證據

  在朋友圈發現違法廣告,市民該如何舉報?“由於微信朋友圈屬於私密空間,工商系統無法正常監測到內部的廣告發佈內容。市民發現違法廣告,可以通過截圖等方式對內容進行留存,再向工商部門舉報。”

  針對私人領域、朋友之間推送等方面的監管,成都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朋友圈中的交流、交易記錄截屏,並經過司法公證機關的公證後,可以作為證據。同時,在投訴渠道上,新規明確了廣告監管部門的管轄許可權,對網際網路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佈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據悉,國家工商總局正在加快推進網際網路廣告監測中心建設,年底將有望覆蓋全國網際網路廣告份額的九成左右。而隨著《暫行辦法》的施行,網際網路廣告監測中心也投入試運作,將初步形成基於雲計算的全國網際網路廣告監測能力,為網際網路廣告監管執法提供資料採集、違法證據固定、監測資訊發佈及結果匯總等重要技術支撐,推動實現以網管網。成都商報記者 李彥琴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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