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23日對外發佈,明確九大方面54種需要追責的情形。這份文件是在當前國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制定的,旨在通過制度安排防範國有資産流失。
目標是什麼?
“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範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根據意見確定的時間表,到2020年,要能夠做到“對相關責任人及時追究問責,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意識和責任約束顯著增強”。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認為,儘管此前也有對於國企違規經營投資追責的一些制度性安排,但都分散在各個方面,沒有成體系,而此次發佈的意見做了系統性的制度規定。
追責範圍是哪些?
根據意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産較大或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追責範圍包括九個方面的情形: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産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産、固定資産投資、投資並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
比如,在投資並購方面可以被追責的情形包括: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並購價款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明確“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這意味著無論是否已經離開了企業,相關責任人都要承擔應有的責任。
追責方式有哪些?
在責任追究處理上,意見明確了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五種方式。這幾種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一旦被認定發生國企資産損失,相關責任人不僅將面臨從“批評教育”到“免職”等不同程度的組織處理,還可能同時面臨經濟上的嚴懲。
根據意見,扣減薪酬包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回收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此外,如果被給予“禁入限制”的處分,相關責任人將“五年內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這些規定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威懾力大,讓制度真正落在了地上。”李錦説。
誰來實施?
根據意見,一般資産損失由本企業依據相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組織開展。達到較重或重大資産損失標準的,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如果多次發生重大資産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産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