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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要求銀行每年至少評估一次風險偏好

2016年07月07日 08:29:04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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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銀行壞賬不斷攀升,市場風險加劇,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水準,銀監會昨日發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要求銀行系統性管理各類風險,並定期常規性評估風險偏好。

  據了解,銀監會從現有規則中梳理提煉出共性要素,同時參照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基本要求,借鑒國際經驗,起草的這一《指引》,將成為我國銀行業全面風險管理的統領性、綜合性規則。

  此前,為加強和規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銀監會已陸續制定了各類審慎監管規則,覆蓋了資本管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並表管理等各個領域。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下一步防控風險是銀行業的重要任務,不能僅挂在嘴上,要有專業性且具體的落實辦法先到位,因此出臺了這一《指引》。銀聯信銀行業觀察家鐘加勇進一步表示,當前,銀行不良率呈上升趨勢,《指引》即將出臺在於防範不良率上升帶來的各類風險。

  據鐘加勇介紹,此前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等基本都是按照巴塞爾通則去做的,從核心資本到操作風險等管理力度一直很強,但有一些農信社類的金融機構,相對力度不夠,金融機構間的風險管理呈現差異化。“銀監會重新搭建規則,收緊監管力度。”鐘加勇説道。

  從《指引》細則來看,銀監會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需按照匹配性、全覆蓋、獨立性和有效性的原則,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並加強外部監管。同時,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考慮風險之間的關聯性,審慎評估各類風險之間的相互影響,防範跨境、跨業風險。據了解,目前銀行正在走綜合金融之路,有的銀行業務觸角延伸到海外,防範風險傳遞勢在必行。

  此外,《指引》還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書面的風險偏好,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並重。風險偏好的設定應當與戰略目標、經營計劃、資本規劃、績效考評和薪酬機制銜接,在全行傳達並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每年對風險偏好至少進行一次評估。

  對於新産品、重大業務和機構變更的風險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專門的政策和流程,評估開發新産品、拓展新的業務領域、設立新機構等可能帶來的風險,並建立內部審批流程和退出安排。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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