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資本不斷涌入保險業,當申請保險公司牌照難如願時,不少資本調頭對保險仲介牌照猛烈進攻。11月24日,保監會下發《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擬提高仲介牌照的門檻,規定股東禁入行為列表,如最近三年內因嚴重失信行為在人民法院、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組織等單位有不良記錄的單位或個人禁止入內等。
其中,要求保險經紀公司的註冊資本金為5000萬元,不過明確提出股東出資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且為自有、真實、合法資金,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來投資。一位分析人士指出,在保險業曾有公司以大額存款作為交換條件,要求銀行為股東放貸,而股東以貸款來進一步增資以滿足監管對資本金的要求,監管如此規定是為了避免這一違規行為在保險仲介市場氾濫。
另外,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只限于通過一家保險經紀人進行執業登記,跳槽人員須及時變更執業登記。
同時,《徵求意見稿》也杜絕從業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據了解,隨著綜合金融業務結構的發展,更多的保險公司通過設立保險經紀公司來銷售不同公司的産品以增強競爭力,甚至將集團旗下其他金融機構的産品交叉銷售。保監會也表態,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銷售符合條件的非保險金融産品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
保監會一直要求保險經紀公司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以保證因公司及從業人員責任而導致投保客戶或保險公司受到損失具有一定的賠償能力,不過《徵求意見稿》下調了單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此前不低於500萬元下調至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於1000萬元,同時不得低於保險經紀人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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