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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鹽違法案件頻現 九成鹽企在打政策“擦邊球”?

2017年04月17日 08:24:37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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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改實施百日,外地鹽企與地方鹽務主管部門間的“不愉快”頻頻在貴州、江蘇和河南等省份上演。鹽企指責鹽務部門“地方保護”,後者質疑前者“不規範經營”。孰是孰非,各執一詞。

  一邊,有業界人士疾呼,“鹽務主管部門不能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另一邊,鹽企的一些經營行為又被指打鹽改政策的“擦邊球”。

  “以物流商之名行批發之實,與分銷商簽訂虛假勞動合同及為經銷商下設虛假分公司,是目前90%到95%鹽企的通用做法。”西南某市鹽務部門相關負責人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該人士看來,此前,四川“鹽改第一案”的意義並不僅限于針對批發商的無證經營。

  違法批發食鹽頻現

  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既規定了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獲准進入流通領域,又允許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對打破食鹽市場固有的利益格局、激活市場主體活力皆有裨益。

  鹽改落地逾百天,鹽企與地方鹽務部門間糾紛不止,同時,各地亦不乏直接訴諸司法的案例。

  3月中旬,四川鹽改第一案被披露。

  事件起源於今年1月,四川省青神縣鹽政管理所在對一批不合格鹽産品進行調查時,發現該批食鹽供應商四川中勤鹽業有限公司在不具備食鹽批發資質的情況下從事食鹽批發業務,違反了“除現有食鹽定點生産與流通企業,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的相關規定。

  “中勤鹽業公司違規行為之一是該批食鹽碘含量、雜質及外包裝等均不合格,此外公司既沒有定點生産資格證,也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證,沒有從事食鹽批發業務的資格。”四川省鹽務局相關人士稱。

  今年以來,國內曝出針對食鹽批發環節的類似案件大量存在。鹽改落地次日,河南省新野縣鹽業局就查獲了一起大批量違法批發食鹽案件。據了解,該案件當事人雖持有定點生産鹽企行銷分公司的聘書,但仍因違反了食鹽定點生産企業不得以發展分銷商方式開展食鹽銷售,不得委託其他未取得食鹽批發資質的單位、個人進行轉批和代批業務等相關規定。

  部分鹽企所為不符鹽改初衷

  前述西南某市鹽務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與新野縣事件類似的商貿公司、食品批發商等鹽改前的“分銷商”,通過與鹽企簽訂勞務合同,實際卻是無證從事批發活動的情況,這並不是單一案例。

  按照鹽改相關規定,傳統鹽企“經銷商”不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而不得批發食鹽,一些鹽業公司長期與“經銷商”合作模式(轉批等)也屬於違規之列。而傳統“經銷商”如要從事食鹽批發業務,只能作為有資質的鹽業公司的下伸轉代批單位並辦理食鹽轉(代)批許可證。如無法辦證則要變更代批為縣級鹽業公司下伸鄉鎮村直批經營單位,以鹽業公司名義經銷食鹽並開具鹽業公司發票,獲取佣金代理報酬或勞動報酬。

  由此,部分鹽企的實際操作中,採取無食鹽批發許可證的經銷商“搖身一變”成為有資質的鹽企的分公司甚至勞動雇傭人員的方法。

  在主管地方鹽務的一些人士看來,這是打了“擦邊球”的違規行為。前述鹽務部門負責人介紹,冒鹽企分公司之名的經銷商一般有兩大特徵,一是先打款後發貨或貨到即付款;二是自負盈虧。

  同時,也有鹽企通過簽訂虛假合同等,將個體經銷商等轉化為物流配送商,再從事批發或零售行為的現象存在。

  前述某市鹽務部門相關負責人還稱,在目前國內多省監管趨嚴下,一些鹽企的做法又進行了“升級”,“現在部分鹽企開始找正規物流公司簽訂正常的物流配送合同,但會通過商業利益等方式‘挾持’物流公司簽訂二次配送合同,以物流公司為觸角延伸到批發環節,而鹽企在違規批發的流程中完全不用出面。”

  “既然此次鹽改堅持不放開食鹽定點生産和批發資質,證明其不是完全放開專營。在這個前提下,不管是鹽企以分公司、物流商還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去觸碰食鹽批發環節,都是不符合鹽改初衷的。”該人士説。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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