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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述:“數裏乾坤”看西藏民族區域自治50年

2015年08月11日 14:17:00 來源:中新社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社拉薩6月25日電 (記者 唐朝楊)今年是西藏自治區成立50週年,西藏自治區官方25日在拉薩公佈一組數據,盤點梳理了50年間在民族區域自治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由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權。

  在西藏自治區,除藏族外,還有漢、回、門巴、珞巴、納西、怒、獨龍等十幾個民族同胞世代居住,並建立有門巴、珞巴、納西等民族鄉。

  據西藏自治區人大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委員會主任委員通嘎介紹,西藏自治區成立後,1965年9月,人民代表制度隨即在西藏正式確立,50年來,西藏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性別、職業、民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據介紹,50年來,在西藏區、市、縣(區)、鄉(鎮)四級人大換屆選舉中,參選率不斷提高,2012年四級人大換屆選舉,參選率達到94%以上。

  通嘎説,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終在全區各級人大代表中佔有絕對多數,“目前,全區34244名四級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達31901名,佔93%以上,門巴、珞巴、納西、回、壯等民族均有自己的代表。

  目前,西藏共有全國人大代表20名,通嘎介紹説,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佔70%,“婦女的社會地位也明顯提高,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中的婦女代表佔代表總數的25.4%。”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西藏各族民眾除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政治權利,還享有民族區域自治規定的相關政治權利,包括立法權、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人事管理權、財政管理權和自主發展文化教育權等。

  據通嘎介紹,自1965年以來,西藏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制定了300部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對多項全國性法律制定了適合西藏實際的實施辦法。

  “拉薩市、日喀則市、昌都市、林芝市等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根據實際情況,積極加大制定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宜的地方性法規力度。”

  人事方面,通嘎表示,在全區幹部隊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佔70.53%,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歷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和自治區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

  50年來,西藏基層民主建設也得到了不斷推進,保障了基層民眾參政議政的權利行使,調動了基層民眾政治參與的積極性。

  通嘎説,目前西藏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以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制度不斷健全。

  “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實現全覆蓋,全區90%以上的村設立公開欄,保障了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

  通嘎説,西藏192個城市社區全部建立了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社區居委會等社區組織,為社區居民自治提供了充分的組織保障。

  “西藏各族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民族區域自治的各項制度進一步完善。”通嘎如是表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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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怡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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