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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社會誠信缺失病”需德法並舉

2014年12月17日 14:50:00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11月30日,一年一度的國家公務員考試大戰又起“硝煙”。“誠信”再一次成為考場外最熱門的話題之一。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國考從2012年起宣佈,對於已經確認參加面試卻在面試當天臨時棄考、在報到環節提出放棄報考職位等行為,將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與誠信檔案庫。

  今年,這一要求再次“升級”,不僅僅是面試當天臨時棄考,“不在規定時間內告知”也將被歸為不誠信,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與誠信檔案庫。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從國考的“誠信”要求升級可以看出,“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正在越來越多的領域發揮作用。

  危機源自失信成本低

  劉恩連是安徽省全椒縣白酒村的一個普通農婦。5年前,她的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了20多萬元的債務。

  當時有人建議劉恩連,回雲南老家算了。

  劉恩連卻説,我有兩個女兒,還有年邁的婆婆已經70多歲了,我要是走了的話,她們該怎麼辦?還有,老公有病欠下來的錢,當然應該由我來還。

  5年來,劉恩連一筆一筆償還著丈夫留下來的債務。

  債權人曹文翠被劉恩連的舉動所感動:“我這個錢就不準備叫她還了,因為她帶兩個小孩,還有婆婆,過得很艱難。她説她還想還,聽到這個話我很感動。”

  但這並不是所有人的選擇。與上述案例形成反差的是,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見利忘義等問題屢有發生,由此引發的關於道德滑坡、失信的話題經年不斷。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北京經濟法學會會長王雨本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介紹,按照市場交易因素標準,社會誠信可以分為市場誠信和非市場誠信,市場誠信是市場主體在市場交易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狀況,包括商務誠信、金融誠信和消費者誠信。非市場誠信是特定主體在社會管理或服務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狀況,包括政務誠信、司法公信和非營利組織事務誠信。

  “市場誠信是社會誠信中最普遍、最重要,也是出現問題最早、最多的部分。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確立以來,由於市場體系不完備等原因,致使市場各類信用危機嚴重。”王雨本分析,市場誠信危機轉入社會其他領域之後,商業機會與行政權力、司法權力、學術權力等耦合牟利,就容易滋生腐敗。

  由此可見,市場誠信是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那麼,危機由何而來?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北京大學中國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杜麗群對《法制日報》記者表示:“社會環境中的一些虛假現象和欺詐行為對社會個體産生不良影響,促使人們作出非理性的選擇,讓人覺得説實話對自己不利,為了有利於自己只能説謊。因此,在這種大背景下,許多人選擇説謊。”

  杜麗群認為,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在於,説謊的成本很低。

  這一觀點也被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副司長馮中聖認同。在今年7月的一個訪談節目中,馮中聖説:“在多數情況下,如果在一個地方、一個領域違法失信,可能在當地、在這個領域會受到一些懲戒,但到了其他地方、其他領域,由於信用資訊不對稱,可能不會受到限制和懲戒。這種現狀必須改變。”

  守信守法界限需明晰

  今年7月,國務院發佈實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這是我國首部國家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專項規劃,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工作指明瞭方向。

  要通過制度建設來將守信守法界限規範化、明晰化已成共識。除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也均強調,要加強誠信建設,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

  馮中聖在解讀規劃綱要時指出,我國將建立信用資訊系統,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各行各業都要對企業、個人的信用行為進行記錄,納入信用資訊系統,並進行交換、共用和整合,形成一個完整的信用檔案。無論是對法人還是自然人,可以進行全面的信用評價,保證每個企業、每個人都有信用記錄,可核查、可追溯。

  他表示,要通過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特別是聯合懲戒機制,讓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處處受限。失信以後代價很高,到哪都不方便,做什麼事都受限制,這樣才會使每個人都自覺地誠實守信。

  “運用信用資訊傳導機制,將失信人排除市場的方法,這種間接規範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已有多年的成功經驗,在我國卻處於摸索實踐之中。我們所説的信用立法主要指對信用資訊傳導機制的立法,對此急需進行頂層設計。”王雨本説。

  王雨本認為,治理社會誠信缺失既要依靠道德提升,又要依靠制度建設,即堅持德法並舉的原則。道德具有基礎性、普遍性、治本性的特點,制度具有規範性、針對性、穩定性的特徵,二者相得益彰,交叉互動,相互協調,不可偏廢。

  “對社會而言,法律把道德的底線上升為國家意志,是維護誠信道德的有力保障。制度一經制定並加以執行,就具有引導人和約束人的作用,因而能夠實現對誠實信用的規範性、穩定性預期。”王雨本説。

  公務員要做誠信表率

  王雨本認為,政務誠信和司法公信是構建我國社會誠信體系的關鍵。“吏不畏我嚴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公則民不敢慢,廉則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公正廉明的政府機關和司法機構是社會誠信的表率和保障”。

  “鋻於公務員和司法從業者具有制定、執行和解釋制度的機會及功能,又與廣大納稅人存在‘衣食父母’和服務對象的雙重關係,因此,社會公眾對公務員和司法從業者的誠信道德水準明顯具有較高的要求。”王雨本説。

  此外,王雨本認為,社會公眾對政務誠信和司法公信的認識及評價,一般首先通過對公務員和司法從業者行為的觀感做出。因此,公務員和司法從業者的誠信道德至關重要。

  他主張,按照“打鐵首先自身硬”、“治國先治吏”的理念,政府機關和司法機構均應將誠信道德作為公務員和司法從業者“入門”的重要條件和執業資質,並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不斷提升公務員和司法從業者的道德水準,力求在道德要求層面滿足從事社會管理或司法活動的需要。

  王雨本提出,解決政務誠信和司法公信問題,需要在法律規制的基礎上強調道德。通過制度安排,可以保障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行政、有法可依;保障司法機構及其從業者依法辦案、有法必依;保障社會公眾對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司法機構及其從業者進行有效監督。

  “總之,通過社會監督機制,督促政府機關和司法機構依法行政、依法辦案,從而實現政務誠信和司法公信;通過加快市場信用資訊傳導立法,培育信用市場,從而實現市場誠信。解決好市場和政務、司法領域的誠信問題後,其他領域的社會誠信問題就能夠逐漸解決。”王雨本説。

  原標題:治“社會誠信缺失病”需德法並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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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黃露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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