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曾失責致逾200員工罹癌。經十餘年訴訟後,臺北地方法院17日一審判決RCA賠償445名員工5.6億元(新台幣,下同)。
據中央社、聯合新聞網等臺灣媒體報道,本案是臺灣史上最嚴重的污染傷害事件。
1970年,RCA在臺灣桃園及新竹縣竹北設廠,生産家電用品,1992年關廠停産。1994年,該公司被揭發將有機溶劑倒入挖掘的深洞,嚴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該公司員工指控,RAC讓員工暴露在充斥有機溶劑的工作環境,讓他們飲用遭污染地下水,超過200名員工陸續罹肝癌、肺癌等職業性癌症過世。2004年,被害人及家屬起提起訴訟,向RCA及後續接手RCA的美國通用(GE)公司求償27億元。
在過去10多年間,有關訴訟一度被以起訴方“不具有法人資格”等理由駁回。直至17日,經50多次開庭後,臺北地方法院判決RCA等公司應作出賠償。
臺法官認定,RCA桃園廠生産家電時,使用致癌有機溶劑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增加員工罹癌風險,且未善盡應負的責任,造成大批員工生病,包括61人病逝、243人罹癌、141人生病(非罹癌),應負侵權賠償責任。
法官斥責,相較于十多年來,員工罹癌身心靈重創、備受煎熬,家屬承受喪親之痛,RCA卻毫無補償,還兩度將大批公司資金32億元外匯到法國的銀行,顯然是惡意脫産(將財産抽離)、逃避債務。
對於當日判決,臺桃園市長鄭文燦表示,這是“遲來的正義”,未來RCA員工若繼續上訴,將全力協助。
臺灣工傷協會指出,RCA案雖判賠5.6億元,但該公司已脫産,呼籲當局協助勞工追討海外應有賠償。
[ 責任編輯:黃露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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