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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陳水扁涉案入獄始末

2015年01月06日 08:4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涉及多起弊案入獄服刑多年的臺灣地區前領導人陳水扁5日獲准保外就醫。以下是陳水扁涉案入獄始末。

  2006年11月3日,臺檢方偵結公務機要費案,認定陳水扁涉嫌貪污和偽造文書罪嫌。

  2008年5月20日,陳水扁卸任臺灣地區領導人一職後,臺檢方特別偵查組分案偵辦公務機要費案,將其列為被告;11月12日,陳水扁被依貪污、洗錢等罪嫌向法院聲請收押禁見獲准,成為臺灣首位遭收押的卸任前領導人。

  2009年9月11日,臺北地方法院就公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等案一審宣判,判處陳水扁及其妻吳淑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2010年6月11日,法院對上述案件二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分別被判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

  2009年12月24日,特偵組偵結二次金融改革案,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等人;次年11月5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該案中陳水扁等被告無罪。11月11日,臺灣“最高法院”就龍潭購地案及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熏人事弊案,判處陳水扁有期徒刑11年;12月2日,陳水扁從臺北看守所移監臺北監獄正式服刑,成為臺灣地區首位因案入獄的前領導人。

  2012年7月26日,法院就龍潭案洗錢部分終審判決,陳水扁獲刑2年,並被科罰金300萬元(新台幣,下同)。12月20日,臺“最高法院”把二次金改案分“元大並復華”、“國泰並世華”以及洗錢罪三部分審理;其中,對“元大並復華”部分作出終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陳水扁10年有期徒刑,並科罰金1億元,剝奪政治權利8年;“國泰並世華”及洗錢罪部分,撤銷原判,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

  2013年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陳水扁所涉龍潭購地弊案、二次金改案、陳敏熏人事案、南港展覽館弊案、元大並復華案等經過三審定讞,合併執行刑期,陳水扁獲有期徒刑20年,並被科罰金2.5億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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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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