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兩岸  >   正文

臺“金管會”簡化金融機構等與大陸簽署合作協議程式

2014年09月16日 08:1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5日宣佈,金融機構、周邊團體與大陸法人簽署合作協議,不用再事先送“金管會”備查,以簡化程式。

  “金管會”表示,過去臺灣金融機構、周邊團體與大陸法人簽署合作協議、意向書、備忘錄或其他書面文件時,應先通過董監事會議,再送“金管會”備查,若15日內“金管會”未有意見,視為同意備查。

  “金管會”同意備查後,金融機構、周邊團體再與陸方簽署協議,並將協議複印件函送“金管會”。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兩岸往來愈趨頻繁的業務,簡化程式後,未來金融機構、周邊團體只需于簽署前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事前不用再報“金管會”備查,但相關合作事項,或實際業務,協議執行所涉分層負責、法令遵循、資訊安控、風險管理等,應納入各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由金融機構自律管理。

  不過,“金管會”也同時強調,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2項規定,如依現行法令規定須將預算、決算報告報“金管會”者,仍應將合作協議向該會申報。

相關閱讀:

[ 責任編輯:尹賽楠 ]

原稿件標題:

原稿件標題URL:

原稿件作者:

轉載編輯:尹賽楠

原稿件來源:中國新聞網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