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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平潭可自行制定促進與臺灣地區及對外交流合作的規範性文件

2013年07月26日 08:22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快推進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的決定》25日通過審議。今後,平潭綜合實驗區可根據發展需要,制定促進與臺灣地區和對外交流合作的規範性文件,在實驗區範圍內先行先試,並報福建省政府備案。

  據福建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劉道崎介紹,制定《決定》可以為實驗區先行先試提供法制保障,是解決目前實驗區若干重要問題的重要步驟之一,是保障和促進實驗區開放開發的有效措施。

  此次《決定》明確了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發展定位和戰略目標,即它是“經國家批准的開展兩岸交流合作和對外開放先行先試的綜合實驗區域”。

  《決定》還明確了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的法律地位和許可權,指出管委會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平潭綜合實驗區行政管轄範圍為海壇島及附屬島嶼”。

  《決定》為平潭綜合實驗區先行先試提供制度保障。福建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福建省人民政府可以提請省人大或其常委會就其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適用問題作出相應規定;福建省政府可以就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有關事項作出決策,制定規章、決定或命令;平潭綜合實驗區應當堅持先行先試和依法行政,注重借鑒國際及臺灣等地區在經濟、社會管理方面的先進理念和成功經驗,遵循國際通行規則和國際慣例,讓開放開發成果惠及兩岸同胞。

  《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記者許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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